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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实行 零收费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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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张婷婷)放宽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条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登记“零收费”。为帮助非公有制企业解决因地震灾害影响和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所产生的困难和问题,促进灾后恢复重建和加快发展,日前,省政府出台《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灾后恢复重建和加快发展的意见》。
适当放宽认缴出资期限
我省将加大市场准入支持力度。根据《意见》,我省将适当放宽认缴出资期限。对地震前申请登记公司是分期注入注册资本的,因地震而不能按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缴足的,允许其股东适当延长认缴出资期限或由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减少注册资本。无固定经营场地或因地震经营场所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当地政府指定或规划的位置搭篷经营,由街道办事处或相关单位出具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工商登记机关核发有效期限半年的临时营业执照。
另外,允许个体工商户跨登记机关辖区申请经营地址的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持原登记机关签注意见的变更登记申请到经营地工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对不涉及前置许可的灾区个体工商户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实行备案监管制。备案时间不超过1年。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工商机关出具经营情况证明回发照机关进行验照。
放宽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条件
放宽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条件,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成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权出资。根据《意见》,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不受出资比例限制,解决农民出资难问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登记“零收费”。鼓励农民农机户组建农机专业合作社,为农民提供机耕、机播、机收、排灌服务,推动农机服务专业化、产业化,提高农业机械化程度。
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借款转为投资
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将该企业向外方股东的借款转为投资。《意见》提出,外方股东债权转股权需要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债借债证明、并购项目核准文件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外国投资者可以并购全自然人投资的内资企业,不受企业必须成立满1年的限制,原内资企业自然人股东可继续保留股东身份,企业类型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
非公企业贷款项目公开征集推荐制度
我省将建立非公有制企业贷款项目公开征集推荐制度。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将建立定期沟通联系机制。《意见》要求,结合国家及我省的产业、环保政策,按照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调整布局、优化结构、淘汰落后”的要求分级开展非公有制企业贷款项目公开征集筛选活动,将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有资金需求、有信用的非公有制企业推荐给银行业金融机构,把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纳入“贷款绿色通道”,并通过融资咨询、辅导和培训等措施帮助非公有制企业提高申贷项目审核通过率。
鼓励跨地区、跨行业、多品种担保业务
推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解决非公有制企业贷款担保问题。《意见》要求,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创新担保模式,鼓励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多品种担保业务。探索开展“担保换期权”等担保方式,推动担保机构与风险投资机构、行业上下游企业建立战略伙伴关系。
对新创立高成长型小企业开展信用担保。另外,积极推广资阳“五方联动”及“6 1”融资模式;推行会员制担保公司的成功做法,鼓励加大对工业集中发展区、园区、示范区服务力度。《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应视财力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民间资金增加资本金投入。2009年起从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工业发展资金调剂一部分,省财政资金安排一部分资金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补偿机制。各级政府和金融机构要建立协调机制,鼓励和支持一批经营业绩好的担保机构提高贷款担保的放大倍数,提升担保能力。
清理涉及非公收费项目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政务公开,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依法行政,优化各种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流程,努力提供规范高效的服务。《意见》要求充分发挥中小企业门户网站的功能,扩大发布政策信息渠道,切实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意见》还要求,主动深入灾区了解非公有制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在煤、电、油、气、运及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要素保障和支持,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尽快走出困境。进一步清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收费项目,开展治乱减负活动,坚决杜绝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制止乱检查、乱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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