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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无固定场地个体户可在指定地摆摊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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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刘祎)为帮助非公有制企业解决因地震灾害影响和国际国内金融形势变化所产生的困难和问题,省政府日前下发《关于支持非公有制金融灾后恢复重建和加快发展的意见》,规定无固定经营场地或因地震经营场所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可在当地政府指定或规划的位置搭篷经营。
《意见》提出对非公有制金融加大市场准入支持力度,适当放宽认缴出资期限。对地震前申请登记公司是分期注入注册资本的,因地震而不能按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缴足的,允许其股东适当延长认缴出资期限或由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减少注册资本。
《意见》规定,无固定经营场地或因地震经营场所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可在当地政府指定或规划的位置搭篷经营,由街道办事处或相关单位出具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工商登记机关核发有效期限半年的临时营业执照。同时,个体工商户持原登记机关签注意见的变更登记申请,还可到经营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
按照《意见》要求,我省各级政府将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财政金融支持力度,把信誉好的非公有制企业纳入“贷款绿色通道”。我省将加快研究制定灾区非公有制企业重建贷款的政策和措施,简化审批环节,采取延长贷款期限、下浮利率等措施加强对灾区非公有制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我省将重点支持一批吸纳就业能力强、产业化成果突出的非公有制企业发行债券融资。2009年起,我省还将从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工业发展资金调剂一部分,省财政资金安排一部分资金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补偿机制。
在农村金融方面,《意见》提出要放宽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条件,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成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权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不受出资比例限制,以解决农民出资难问题,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登记“零收费”。
《意见》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将该企业向外方股东的借款转为投资,外国投资者可以并购全自然人投资的内资企业,不受企业必须成立满1年的限制,原内资企业自然人股东可继续保留股东身份,企业类型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
我省还将简化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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