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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药害责任 代表建议至少 损一赔十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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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我国仍缺少一部对药害责任有效追究以及对受害者救济帮助的特别法的现状,全国人大代表、西昌学院法学教授王明雯等联名提交“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害责任追究与救济法》的议案”,建议对药害责任者应参照食品安全赔偿标准——“损一赔十”。
药害侵权应至少“损一赔十”
王明雯等代表认为,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效益与风险并存,药品在治疗疾病的同时,也会导致药害——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由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考虑针对药品这种特殊产品以及药害侵权这种特殊侵权尽快制定《药害责任追究与救济法》。
代表们建议,对药害责任者要加大惩罚性赔偿,赔偿标准应不低于今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食品安全法》“损一赔十”的规定。为了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司法机关也应该在诉讼费收取和其他司法救助上对被害人倾斜。此外,应该对监管机关的责任予以明确,有证据证明监管机关失职渎职并导致药害产生或加重的,应该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乃至刑事责任,并依法予以国家赔偿。
建立救济基金或强制药厂买保险
代表们认为,患者购买、服用药品,如果是遵从医嘱,或是按照药品说明书用药,本身不存在过错,虽然部分药品有不良反应是难免的,患者应承担相应的用药风险,但对于一些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产生的损害后果,仍应该受到道义上的援助和救济。而我国现行的药害侵权民事救济制度存在一个非常明显的不足,以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药害侵权受害人获得公平合理救济的途径和机会。
代表们建议,“根据我国立法情况,建议可建立药害救济封闭式基金,或通过修改《药品管理法》,强制或鼓励药品生产企业购买药品的产品责任险,使得患者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
成都传媒集团全国两会特别报道组记者陈文勇熊德壮张魁勇黄颖李娅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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