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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完善行政审批后续监管制度 防止 变相审批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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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规范,积极探索行政审批转变管理方式后的监管机制,完善行政审批调整后的后续监管制度,防止“变相审批”。
●清理规范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和收费项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收费事项一律取消,禁止行政审批机关把指定机构的咨询等服务作为审批的必要条件。
●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审核论证和事中评估制度。除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外,任何“红头文件”都不得设定行政审批。 本报讯(记者许小念)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意见,提出进一步推动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一揽子新措施。除继续清理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创建一流行政审批服务平台外,加强对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规范、清理和规范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和收费项目、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审核论证和事中评估制度等措施,充满新意和现实针对性。
去年以来,我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效明显,但还存在行政审批事项依然过多,行政审批转变管理方式后的后续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省政府办公厅提出的新措施,针对上述问题加强了相关工作:
——加强对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规范。编制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布。逐项梳理行政审批流程,合理确定各环节标准办理时限。编制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并予以公示。我省将探索行政审批转变管理方式后的监管机制,完善行政审批调整后的后续监管制度。加强对备案、批准行为的规范,完善备案、核准事项的范围界定和操作程序,防止以备案、核准等名义搞变相审批或上收权力。
——清理规范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和收费项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收费事项一律取消;确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收费,必须在行政审批项目办事指南中列明收费依据、标准和流程,并予以公示。加强对咨询机构等中介服务组织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咨询等中介服务必须按市场规律运行,由行政审批申请人自愿选择。禁止行政审批机关把指定机构的咨询等服务作为审批的必要条件。
——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审核论证机制,加强对新设定行政审批的审核把关。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涉及新设定行政审批的,都要进行专项论证分析;设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依法举行听证。除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外,任何“红头文件”都不得设定行政审批。完善对实施中的行政审批的评估制度,对行政审批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动态评估、动态调整。实施中的行政审批事项经评估,认为可以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有效调节,行业组织、中介机构自律管理,或者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要及时提出取消、调整建议,提请设定机关决定。
——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监督问责制度,推动行政审批监督问责深入到行政机关是否严格依法履行审批职能等实质性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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