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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尽快立法保护志愿者爱心大军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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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为灾区老人带来欢乐(志愿者韩豪提供)
昨(14)日,本报报道了坚守灾区的志愿者目前面临的困境与尴尬后,引起读者和各界人士的关注。如何更好地规范志愿服务活动?怎样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也引起了全国人大代表们的思考。记者昨(14)日了解到,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参会的30余名成都代表,联合提出关于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志愿服务促进法》的议案。该议案领衔、全国人大代表、成都市人大副主任童若春表示,该议案已提交给大会议案组。
案由:抗震救灾时暴露缺陷
“志愿者是一个国家的‘爱心大军’,志愿服务水平是国家和社会管理水平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在‘5·12’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过程中,来自全国各地各类大规模志愿服务者们,有效弥补了政府应急救护和社会动员的不足,涌现出了许多可歌可泣的感人事迹,受到了灾区群众的广泛赞誉。”代表们认为,志愿者在大灾大难面前,始终与灾区人民心相通、情相连、难同担,深刻诠释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同胞情谊,全面展示了“团结、奉献、互助、友爱”的志愿精神,这充分证明了我国的志愿精神、公益慈善精神在弘扬,文明进步程度在提高。
同时,在抗震救灾的过程中,代表们也发现,我国志愿服务与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例如,志愿服务管理缺乏统筹协调,有重复服务、资源浪费等情况;志愿服务行为缺乏保护,不能彻底解决志愿者后顾之忧;志愿服务项目缺乏专业性,服务效果还有很大提升空间等等。要使这项利国惠民、具有广泛前景的事业得到健康发展,必须还得进一步探索志愿服务的自身特点与内在规律,逐步确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机制。”
现状:基本处于“无法可依”
“目前,我国的志愿服务基本上还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尽管有关部门或一些省市施行了志愿服务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文件,如中国红十字会颁布了《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团中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也颁布了《中国青少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但由于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关于志愿服务的规范性法律、法规,使得我国志愿服务法律很不健全,专业性、权威性不够,致使志愿服务缺乏一个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难以依法管理。”代表们认为,志愿者合法权利易受侵害,难以解除志愿者的后顾之忧,也缺乏对志愿活动的鼓励及对参与者认可的政策或制度,这极大地阻碍了我国志愿精神的培育和壮大。
代表们援引了美国、德国、日本志愿者服务的发展,“发达国家通过法律手段推进志愿者服务的发展,将志愿者服务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轨道,促进了志愿服务的发展。”
建议:尽快启动全国立法
为进一步促进我国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童若春等代表提出立法建议:
抓住因抗震救灾而使得志愿精神开始深入人心的有利契机,在总结各省、市和各部门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启动志愿服务的全国立法工作。建议该法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志愿者服务促进法》。
该法的主要内容和体例应包含:总则,规定我国志愿服务的基本原则、法律适用范围、志愿服务精神和文化倡导;志愿服务管理机构,规定管理机构的性质、职权职责等;志愿者组织,规定志愿者组织的产生、性质、职权职责、工作方针、工作程序等;志愿者,规定志愿者资格、权利义务等;志愿者服务,规定志愿者服务的方针、范围、程序、异地志愿者和国际志愿者服务、志愿者服务标志、志愿者服务日等;支持、保障与奖励,规定政府和社会的财政、税收、经费、宣传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以及对优秀志愿者的奖励等;法律责任和救济,规定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三者权利义务关系的性质、违法的法律责任、纠纷的处理及其救济途径等。
唐家山堰塞湖排险,志愿者(中)在行动
对现行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社会团体管理条例》等进行整理、修订,增补有关志愿服务和志愿组织在相关法律关系中的权益,使其与志愿服务法律相互衔接、相互配套,从而构建一个完整的可确保我国志愿服务健康持续发展的法制体系。
专家意见
关键是如何立法
对志愿者的管理、支持,或者规定其权利、义务,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系主任王建平教授表示,现在要考虑的问题不是要不要立法,而是如何立法。
王建平认为,志愿者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带专业性的,第二类是半专业的,第三类则是普通志愿者。但他认为,志愿者不能当一辈子,必须有替换,不能以做志愿者为生。做志愿者的前提,是自身经济条件必须能支持自己的生活,不能让自己陷入困境,“他们应该贡献的,是时间与技能,如果他们贡献金钱,就不能叫志愿者而叫捐赠者了。”
王建平说,汶川大地震后,四川成为全国志愿者集聚最多的省份,我省应该可以考虑从法律角度规范志愿者行为、扶持志愿者。在此前一些省市出台的相关地方性法规中,可以看到对志愿者资质、权利、义务的一些规定。比如成都市已经实施的《志愿者服务条例》中指明,志愿者可以“获得从事志愿服务工作所需的物质保障和人身、财产受到保护的支持”。
王建平认为,在经过2008年这个“志愿者元年”之后,已经立法的省市,应该更多考虑如何完善。从政府角度而言,首先要考虑能为志愿者做什么。“至少应该提供方便。”他说,国家鼓励大家当志愿者,对志愿者或者志愿者组织,这一类在社会中积极的事物,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应该要考虑如何扶持,如何为他们服务,“当志愿者在为这个社会做事情的时候,我们的政府也应该为他们做些事情。” 早报记者 杨琴 吴楚瞳 摄影 李国东
志愿者说
不缺少志愿者更需制度和精神
刘猛:全国心理援助联盟领队,河北经贸大学心理健康中心专职心理咨询师,全国明星志愿者
呼吁志愿者制度的建立,并非刘猛的突发奇想。昨(14)日,刘猛表示自己在早前接受媒体采访时已多次提及此事:“无论是对志愿者,还是对志愿者服务的对象,这都会是件好事。”呼吁志愿者制度之时,他也在呼吁“志愿者精神”,他认为,当志愿者不是凭一时激情,而是要有一种“志愿者精神”,需要一种信念。
刘猛建立的 “妈妈之家”,用品都由志愿者购置
监管志愿者 维护双方权益
刘猛以自己在灾区服务10个月的经历,有一种深刻的感受:中国需要一部法律,用来界定志愿者的身份,保护志愿者和受援助者的合法权益,“有了(法律),处理志愿行动中因意外引起的纠纷,才显得合理合法。”
刘猛来四川后,看到了其他少数志愿者的遭遇,他感受到他们内心的苦楚;他也看到了志愿者因各种原因,发生了一些不愉快。就在都江堰,他曾目睹了一个200多人的志愿者团队,一天之内解散。去年5月,与刘猛一样从事心理援助的志愿者,至少有2000名,但现在剩下的屈指可数。刘猛说,不是其他志愿者不愿意留下来,而是因为没一个好的志愿制度,让他们发挥自己的专长。是因为从众而来,则必然会从众而去。
刘猛认为,中国绝不缺少志愿者,但他强调,中国更需要志愿者制度和志愿者精神。
不是激情 而是信念
刘猛说,因为每个人的情况有异,家庭、单位的支持程度不一样,所以不能一概而论,来一年是援助,来一天也是援助,不应该过多地苛责离去的志愿者们。对大多数继续留在灾区的志愿者来说,刘猛认为他们理解到志愿行动不是一种“激情”,而是一种“信念”。他们都有为自己认为值得去做的事情而努力的信念,因为觉得值得,方才不计报酬。刘猛来灾区之前,仅仅做了援助一两个月的准备,他希望的是大家轮流,一直持续几年,“这就需要大家有同样一种精神。”
这种精神,刘猛从家乡一个叫“歪脖子刚”的人身上体会到了。“歪脖子刚”是个残疾人,几乎干不了农活,刘猛小时候,“歪脖子刚”在一个远离村落的草棚里看护一渠桑葚。在“歪脖子刚”去世后不到一年,最后一棵桑葚也死了。刘猛相信 “歪脖子刚”从来没有听说过“志愿者”这三个字,但他坚信“歪脖子刚”是一个真正的志愿者,“因为他具备志愿者精神。”刘猛说,如果每一个志愿者的内心,都有同样的信念,中国的志愿服务,将有更好的持续。 早报记者 吴楚瞳 实习生 徐乙丹 摄影 方炜
它山之石
国外的志愿者立法
美国 早在1973年就制定了志愿服务法,目前的志愿者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国内志愿服务修正法》、1990年颁布的 《国家和社区服务法案》、1993年颁布的 《全美服务信任法案》、1997年颁布的 《志愿者保护法》。同时美国在其他的相关立法和政策优惠上都显示出了对志愿者活动的大力支持的态度,对志愿者个人的物质保障方面也有很多相关政策法规,如联邦与州都设有专门机构,每年有专项资金,对志愿者绩效进行评估,志愿者经历可以加学分,对于升学、就业、晋级都有利,杰出的志愿者还将得到政府的表彰和奖励。
德国 先后制订了 《奖励志愿社会年法》、《奖励志愿生态年法》法律,鼓励16到27岁的青年暂时离开校园,投身社会或环保志愿服务的行列。不仅如此,志愿者在租税、交通、社会保险等各个方面享有优惠奖励。
日本 1995年发生了阪神大地震,志愿者团体在救灾抢险和战后重建中做出了重大贡献,因而日本于1998年通过了《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明确认可人民及其组成团体的参与权,并将志愿服务完全与任何给薪式劳务区分开来。该法还规定了政府在推动、促进和保护志愿者和志愿者团体等方面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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