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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高中女生成300万宾利豪车车主 被告上法庭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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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车款的四川一集团公司近日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还车”,金牛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一年多以前,四川一家集团公司出资300多万元,购买了一辆宾利欧陆飞驰轿车,销售合同上签名为“王××(四川××集团有限公司)”,购车发票上的名称为“王××”。最近,这家集团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登记在王某某名下的轿车属公司所有,并判令过户到公司名下。记者昨日了解到,这位被要求“还车”的王某某当时是一名16岁的女中学生……
2007年10月20日,在成都七中上学的王某某及这家集团公司与四川本特利汽车销售公司签订合同,由公司支付290万元,购买了车牌号为川A·B8882的“宾利欧陆飞驰”顶级轿车一辆。公司随后还支付了该车购置税、保险费。今年年初,这家公司将王某某及该宾利车的销售公司告上法庭,请求确认登记在王某某名下的宾利轿车属公司所有,并判令王某某将该车过户给公司。
本月9日,该案在金牛区法院一审开庭。集团公司一方提出:购车主体为集团公司,王某某仅是合同签字人;王某某当时是在校就读的高中生,既无履行购买顶级轿车合同的能力,也无购买的实际需要;车款及车辆购置税等全部由公司支付;该车一直由公司在使用,并缴纳养路费等费用。
王某某由于目前已到美国留学,没有到庭,聘请了律师代为应诉。该方提出:虽购车款由集团公司支付,但原为该公司高管的母亲曾表示要赠予一笔款项购车,公司属于无理要求。该方没有向法庭提交有关赠车款的证据。
该宾利的销售公司则表示:购车合同是与王某某签订的,这家集团公司支付购车款系代付,向王某某出具购车发票没有过错。法院确认购车合同上需方签名既有王某某,也有这家集团公司;履行合同时该公司也支付了购车款及使用该车,但认为其支付车款及使用车的行为不具有排他性,且购车发票上载明的购车人为王某某,公司明知上户在王名下未提出异议,认定购车者为王某某。
本月11日,金牛区法院驳回这家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该集团公司不服判决,昨日向成都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并明确提出:要求对方提交“290万元购车款属赠与”的证据;并申请对购车合同末尾“王××(四川××集团有限公司)”笔迹进行鉴定。市中院已受理此案。成都商报记者刘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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