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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不力将被问责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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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陈松)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部署、执行、督促不力,致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不能顺利开展的有关组织和工作人员,将被问责。
这是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作出的规定,该试行办法是专门针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提出的。
根据规定,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有关的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工作不力,都会被问责。
其中,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部署、执行、督促不力,致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不能顺利开展的,对无不可抗拒力因素不能如期完成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和目标,造成城乡市容环境面貌无有效改善的,有关行政机关、组织及其负责人将被问责。
而对灾区城乡过渡安置点、农村和城镇恢复重建的公用设施、环境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和管理不安排、不部署、不检查、不落实,致使发生疫情或灾区群众集体上访的相关组织和工作人员,也将被问责。
在行政审批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并造成市容市貌、环境、交通等影响的将被问责。这些规定包括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和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审批项目涉及建(构)筑物等建设项目及市场、摊点、商业建筑、娱乐场所等设施建设及布点,还包括对“选址意见书”和“建设许可证”的审批发放。
有关行政机关、部门、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的过错行为也将被行政问责,包括对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和超场所经营行为管理治理不力;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乱停乱放、乱扔垃圾、乱贴广告、公共场所放养宠物等行为管理治理不力;对违规施工行为和“城中村”整治不力等情形。
对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相关部门可以采取7种处理方式:责令作出检查;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通报批评;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告诫、诫免;责令辞职;辞退、解聘。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行政过错行为构成违纪的,依法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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