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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城乡规划问责法规:遏制 政绩工程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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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陈松)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要求、命令、指使有关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审批的领导干部,最高可受到撤职或开除处分。记者昨(23)日从省纪委省监察厅获悉,《四川省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4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遏制“首长工程”、“政绩工程”。
该《规定》是我省规范城乡规划活动的一部专门问责法规,问责对象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土地、建设、投资、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规划编制、建设设计单位等中介机构和建设业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问责对象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45种行为,相关部门将按情节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
《规定》强化对领导干部的问责,发生“制发与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等11种行为之一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将被问责。强化公开透明,对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依法及时公布的,对未按规定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即同意修改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等行为的,将被问责。
《规定》对涉及规划权的其他权力进行了规范,形成权力监控的链条。如,土地部门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或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乡村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都要进行问责。
对规划领域官商勾结、官商一体、受贿行贿等腐败行为,《规定》着力严惩不贷。如,对中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规划许可的”,对责任人员要问责,对机构要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处理;对公务员“在城乡规划工作中,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好处,或者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亲友或身边工作人员说情,牟取私利的”,要严格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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