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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城市污水直排入水体最高罚30万元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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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昨(25)日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常委会听取了关于《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该《条例(草案)》规定,对城市排水设施覆盖的区域内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的,将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处直接责任人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处责任单位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自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本次审议稿将其纳入了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的范围。“自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都是需要实行重点监控的排水大户。”因此,三审稿中规定:自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与城市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连接的,应当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
审议稿对城市排水监测机构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晰。本次审议稿明确规定,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城市排水监测机构每季度对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污水水质进行监测,出具监测报告,建立城市排水监测档案。城市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结果负责,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天府早报记者 杨琴
川三大举措改善城乡环境 环保方案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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