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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养路费等多收规费办理退费 4月底前申请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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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免收重灾区旅游客运车辆客运附加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川交函〔2008〕562号)、《四川省交通厅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区道路运输恢复重建交通规费扶持政策的意见》(川交函〔2008〕696号)等文件要求,现将退费及清理漏欠费车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鉴于2009年1月1日零时起已经停止征收公路养路费等六项交通规费,为保证对灾区道路运输恢复重建的扶持政策落实到位,政策规定应予减免但车主已先期缴纳了的交通规费应当办理退费。退费对象与退费程序如下:
退费对象:符合四川省交通厅川交函〔2008〕562号、川交函〔2008〕696号文件规定的交通规费优惠范围,车主未欠缴2008年及以前年度的交通规费,其已缴纳且应当优惠的交通规费未作抵扣处理或抵扣后仍有余额的客货运车辆;其他依照《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应予退费的客货运车辆。
退费程序:车主提交退费申请;县(市、区)稽征所受理、初审;市(州)稽征处复审;省交通厅稽征局汇总上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划拨专项退费资金;市(州)稽征处财务部门划转退费款至退费申请人账户。
二、请广大退费申请人在2009年4月30日前向稽征部门提交退费申请。逾期不提交退费申请的,稽征部门将不再受理。
三、各级稽征部门应根据国发〔2008〕37号、财综〔2008〕84号文件规定,按照《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认真开展退费及清理漏欠费车辆工作。尚未缴纳2008年及其以前年度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的车主,应主动到稽征部门缴清交通规费。
特此通告
四川省交通厅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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