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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10名以上党代会代表可联名质询同级党委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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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近日出台
党代会代表不再是“举手代表”,也有了提案权以及质询权!记者昨日获悉,为发挥党代表作用,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省委近日印发《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党代会代表每届任期与同级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地改变。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据介绍,试行办法适用于省、市(州)、县(市、区)党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也参照此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有对同级党委
进行监督的权利
根据《办法(试行)》,党代会代表有“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在同级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等权利。
党代会代表有“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宣传党代表大会精神”;“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及时反映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认真行使职权,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等义务。
可对重大决策
提出意见和建议
《办法(试行)》规定,党代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主要是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同级党委组织的活动。党代会召开期间,党代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会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同级党委提出属于同级党代会和党委职权范围内的提议。另外,还可以通过参加座谈、列席会议等方式,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等重大决策和党内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可对重要事项
进行调查研究
《办法(试行)》规定,党代会代表受同级党代会和党委的委托,可以在本地区对涉及同级党代会和党委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决策、重要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党代会代表调查研究后提出的意见、批评和建议,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党代会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与基层党员和群众加强联系,了解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映基层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在县、乡两级实行党委委员联系党代表、党代表联系党员、党员联系群众的“三联”制度,畅通上情下达、下情上达渠道。
实行代表旁听制
听取重大问题讨论
党代会代表应邀可以列席同级党委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等会议,参与讨论,发表意见。《办法(试行)》规定,实行代表旁听制,县(市、区)党委常委会、乡(镇)党委会讨论决定本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重大问题,应邀请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旁听,并接受其监督。
10名以上党代会代表
可联名提出质询
党代会代表根据同级党委安排,可以参加对本地区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和对同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参加对同级党委常务委员会工作的评议。评议结果作为考察评价领导班子和干部的重要依据。10名以上党代会代表联名,可以书面形式就党员、干部、群众关注和反映强烈的问题向同级党委及辖区内的各级党组织提出质询,被质询的党组织应当作出解释或答复。
党委决议决定
应向同级党代会代表通报
《办法(试行)》规定,各级党委要保障代表的知情权。党委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及时向同级党代会代表通报;党委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应当根据需要向有关党代会代表通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及党的建设方面的重要情况,应当定期向党代会代表通报。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召开前,党委应当征求同级本届党代会代表和同级下一届党代会代表对党委、纪委报告稿的意见。各级党委召开全体会议前,可以就会议有关事项征求同级党代会有关代表的意见。
本报记者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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