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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八种价格违法行为 从重行政处罚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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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刘浏)昨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该局向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发出了关于印发《四川省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暂行办法》和《四川省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通知,要求各地遵照执行。该办法和标准从5月10日起正式实施。
当事人有以下8种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从重行政处罚: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屡查屡犯的;伪造、涂改或者隐匿、销毁证据的;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经营者拒不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未构成犯罪的;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以下5种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较少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与办法同时发布的《四川省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明确规定了34种价格违法行为下的处罚依据、适用情形、自由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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