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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食品安全问题:设委员会还远远不够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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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于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6月1日起施行。历经一个多月的思考与调查,省政协3日召开提案督办会,专题督办提案《食品安全仍是政府应该重点监管的问题》。
在与相关部门的探讨中,省政协委员们呼吁:食品安全管理的复杂性、艰巨性,决定了这不仅仅是一部食品安全法就能解决的事,我省应进一步在理顺管理机制,加强配套立法等方面多作探索。
消除多头管理弊端 不能止步于新法
食品卫生监管领域的多头管理问题向来受人诟病,为此,《食品安全法》规定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目的在于从一定程度上消解“多头分段管理”的弊端。对这一做法,许多省政协委员认为远远不够,“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只能算是目前体制下的一种变通,问题依然没有解决。”
同时,新法颁布后,一些问题还需明确。来自省质监局的代表王云祥提出,《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地方政府食品监管职责,而质监系统是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建议省政府明确食品生产监管中质监部门与市县政府的职能分工和要素保障责任。
“《食品安全法》在消除多头管理弊端方面前进了一步,但我们不能止步于此。”委员们呼吁,应在理顺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上做出更多探索。一方面,建议加强省一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建设。《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但要真正达到这个目的,就需要在提高其领导层次的基础上,赋予其更多的实质权力,如果仅仅是协调权,统筹协调的效果难免会打折扣。 另一方面,应进一步整合现有的管理资源。比如,可借鉴成都设立食品药品检测中心,将卫生检验检测职责、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等并入食品药品检测中心的做法,有效整合当前分散在各部门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既避免资源的重置、浪费,又可提升检验检测的整体效能,增强公信力。
尽快为食品小作坊监管专项立法
“安全食品首先是生产出来的,而我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规模偏小,给监管带来很大的难度。”会上,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魏夕和直言压力:目前,我省10人以下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占60%以上,设备工艺落后,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缺乏产品质量保障措施,客观上造成食品监管战线长,管理难度大,管理成本高。
“特别是一些食品小作坊更是监管的难点。”王云祥说,目前尚无专门针对食品小作坊的地方性管理规定。按食品企业管理规定,现在全省7390家食品小作坊很多都不具备食品生产取证条件,可如果一刀切将其关掉,又涉及很多群众的营生问题。
“为保障食品小作坊产品质量安全,首先要尽快提请省人大制定食品小作坊监管地方法规。”与会者建议,通过专项法规,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准入条件,政府部门监管的重点环节和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才能方便相关部门对其加强管理,也让小作坊和小摊贩可以遵循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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