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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改造棚户区 三年内36.7万户搬新家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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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商报记者 向朝阳)从今年起,四川省将用3年时间、投资717亿元完成全省棚户区改造,使36.7万户、117万人明显改善居住和生活条件。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已将《四川省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方案》印发实施。
根据《方案》,本次棚户区改造工程将在3个范围内实施,分别是城市棚户区,即21个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城区范围内的棚户区;工矿棚户区,即中央及省属煤矿等工矿企业棚户区;林区棚户区,包括省属国有森工企业局(林业局)和地方国有林区的林业局、国营林场棚户区。本次改造棚户区的界定标准是,以平房为主,居民家庭收入低、住房困难(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城镇人均建筑面积50%),房屋成新率低或破损率高,住房功能或配套设施不齐全,卫生环境差、消防隐患大的集中连片(达到50户以上)居住区。
据初步汇总统计,本次棚户区改造工程的改造面积约2605万平方米,涉及36.7万户、117万人。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24.3万户;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8万户;林区棚户区改造4.4万户。具体改造通过3种方式解决,一是通过市场开发改造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以商品住房解决14.6万户、1183万平方米;二是通过集资合作建房及经济适用房方式改造建设符合条件的棚户区,以解决13.7万户、 970万平方米;另有8.4万户、452万平方米不能通过前述方式解决,将通过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政策解决。
《方案》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改造棚户区,资本金可按开发投资总额20%的标准执行,鼓励各类银行对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优惠贷款;3年内,棚户区居民在本地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可享受国家、省税费减免有关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棚户区职工集资建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税费减免政策,住房面积可参照灾区城镇安居住房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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