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报记者 刘友莉)昨日,省劳动保障厅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四川省劳动保障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明确了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标准和程序。其中,拒不执行劳动保障限期整改令,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阻止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和核实取证人员进入用人单位内(包括劳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和核实取证的;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拒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取证或拒绝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有关资料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等七类情形依法从重处罚。如有罚款幅度,应当在规定的罚款幅度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至最高限范围内决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