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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任何人禁在社会公共区擅安监视器
2009-07-25

  (记者赵倩)昨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昨对《四川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一审。草案规定,安装、使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系统,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也不得泄露或违法使用用户和他人的信息,不得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侵害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草案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社会公共区域或他人区域安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武器、弹药、危险化学物品、民爆物品、烟花爆竹以及国家规定的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存放场所和国家重要物资储备场所;党政机关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重要部位;国家或省统一考试的命题及试卷印刷、存放场所;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的重要路段、路口及地铁、隧道、大型桥梁的重要部位;星级宾馆、新建住宅小区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及其他重要部位;设区市(州)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应安装的场所或部位等六大重点场所和重要部位应安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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