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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社会团体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
2009-07-25

  我省八部门联合发出《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记者昨日获悉,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纠风办等八部门联合发出《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社会团体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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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制定须会员大会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有关负责人介绍,社会团体的收费主要包括:社会团体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捐赠收入等。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通知》要求,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会费收取应该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费行为均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应由各级社会团体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核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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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团体收取不具有强制性、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费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转包或委托与社会团体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实施。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社会团体应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发票。社会团体开展的各类收费业务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履行章程规定的程序。收费所得除了用于组织管理、开展业务活动的必要成本及与组织有关的其他合理支出外,必须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在社会团体成员间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接受捐赠要订立捐赠合同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社会团体接受社会各界捐赠要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或者变相摊派。接受捐赠的社会团体必须与捐赠入订立捐赠合同,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捐赠所得必须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并向捐赠人公开捐赠资金使用情况。捐赠合同约定的用途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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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社会团体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必须按照中央和省关于评比达标表彰清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并应当严格掺照章程规定,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其他社会团体一律不得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社会团体举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般应在会员范围内开展,必须坚持谁举办、谁出钱的原则,不得以此向会员收取任何费用或变相收取费用,或在事后组织要求参与对象出钱出物的活动;不得面向基层政府举办,不得超出登记的活动地域、活动领域和业务范围举办项目;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将活动委托营利机构主办或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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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社会团体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不得将社会团体经费与业务主管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费混管,不得将社会团体收入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政经费或业务经费开支,不得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不得借业务主管单位的登记、验证、年检等行政行为搭车收费。社会团体不得向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本报记者刘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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