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黄颖)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该条例将从2009年8月1日起施行。这一条例的制定,将使我省水运事业有更加符合省情的水运管理法规,今后,我省港口岸线将实行有偿和有期限使用。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条例确定了港口岸线有偿使用制度,倡导通过市场机制配置港口岸线资源,吸收社会资金,鼓励多元化、多种形式共同投资港口建设。规定“港口岸线实行有偿和有期限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针对立法调研时基层反映强烈的无证和违法码头扰乱市场秩序,与正规码头进行恶性竞争的问题,条例规定,“在港口规划区外不得擅自设立任何港口设施”。根据条例,港口经营人明知船舶无经营资格、超越经营范围或无船舶证书、无船员证书而为其提供港口服务的,由县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