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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不得擅自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
2009-07-25

  (记者肖晓)5月31日,记者从在蓉召开的四川省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能力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上获悉,我省将全面启动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申报工作,在我省范围内所有用于维修和必要用途需要生产、使用ODS的企业和单位,必须向环保部门申报备案,未申报备案的,不得擅自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全氯氟烃(CFCs)制冷剂等消耗臭氧层物质。副省长陈文华出席会议。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我省于2007年12月与国家环境保护部签订了《“加强地方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能力建设”项目协议》。协议规定,我省将从2008年四季度开始到2010年下半年止,在全省全面开展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省委、省政府对该项工作高度重视,省政府建立了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根据相关工作方案,针对汽车维修行业大量使用、弃置氟利昂(CFC-12)的情况,将要求现有大中型汽车维修点做好回收和循环使用工作;加强对回收中心的监管,强化全氯氟烃(CFCs)制冷剂回收、回注,实行替代产品准入制度;鼓励四川省内科研单位和企业进行新技术研制;在“世界地球日”和“保护臭氧层日”等举行大型宣传活动,鼓励消费者选购不含氟利昂的环保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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