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国亮 刘德华 成都商报记者 杜雯)一起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由代表国家公权利的检察官来主持调解,最终调解结果是否公正,社会公众对此会产生一定怀疑,而这在司法理论界也颇有争议。昨日记者获悉,日前,为了在刑事和解过程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彭州市检察院与当地司法局正式会签了《关于联合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的意见》,建立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刑事和解案件由人民调解员主持。据了解,此项制度的建立,在四川检察院范围内属于首次尝试。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彭州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称,检察院的职能主要是进行法律监督和追诉犯罪,如果充当调解员、刑事和解主持人,这就与检察院的身份相冲突。所以,为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中的法律监督定位,避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角色尴尬,符合刑事和解的案件,将会由与案件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人民调解员担任主持者。而检察机关不直接参与调解,但对案件的整个调解进程、双方是否自愿、是否合法等进行法律监督,对达成的刑事和解协议等依法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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