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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容卫生条例即将实施 路边停脏车将罚款
2009-07-25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获表决通过 待报批后实施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本报讯(记者李奕刘祎实习生张宏)昨日闭幕的成都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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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窨井盖丢失应设警示标志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城市道路上停放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否则将被责令改正,可处100元以下罚款。运载砂石、灰浆、废弃物等流体或散装货物的车辆沿途撒落、泄漏,将责令立即改正,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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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检查井盖、沟盖板出现破损、移位、响动或丢失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更换、正位或补缺;不能立即修复的,应当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若违反此规定,将被责令立即改正,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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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心城区禁养家畜食用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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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我市中心城区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禁止饲养家畜和食用鸽,禁止在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的街道或公共场所敞放家畜、家禽,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该规定逾期不处理的,将予以没收并按每只(头)30元以上300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饲养宠物的,应当对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立即自行清除,违反规定者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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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道摆摊可处500元个人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桥梁、下穿通(隧)道、街道游园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市场、摊点或堆物、作业、搭建设施等,按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将责令相关单位、个人立即改正,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强制拆除,没收违法占道的设施和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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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临街的商场、商店、餐馆等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否则将被责令改正,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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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城市道路、桥梁、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树木、绿篱等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或其他物品,拒不改正的,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可对个人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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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审议城乡规划条例(草案)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本报讯(记者刘祎李奕)昨日闭幕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相较于草案第一次审议稿,第二次审议稿明确提出“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规划区应当相互衔接,实现规划区城乡满覆盖”。同时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或撤回规划许可的,被许可人可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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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小区及街面上的乱搭乱建让不少市民烦心,《草案》对此现象作出规定:“居住建筑区划内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新建、改建、扩建配套设施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不涉及公共利益的,由利害关系人同意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从轻处理。”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违法建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公共媒体以及在违法建设所在地公告,督促违法建设当事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三十日期满后仍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可由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或没收。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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