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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将扩大禁烟范围 室内公共场所两年后全禁烟
2009-08-15

  从中华环保联合会与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爱卫会等单位近日主办的“控制吸烟立法环保行动研讨会”上获悉,本市作为我国开展控制吸烟立法环保行动主要城市,将重新修订《天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扩大公共场所禁烟范围,两年后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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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已经正式加入《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该《公约》将于2011年1月9日在我国全面实施,这意味着我国要在两年内实现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而1996年本市开始施行的《天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与《公约》界定的“禁烟公共场所”范围有一定差距。为此,本市将修订原《条例》,扩大禁烟公共场所的范围。如将禁止吸烟范围由“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病房区”,扩大为“医疗机构的室内区域”;同时将宾馆、旅店、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食宿休闲服务的经营场所,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工作场所列入禁烟范围,并进一步划分为完全禁烟场所和部分禁烟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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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条例》将明确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的具体职责:首先要制订本单位的禁烟规定;其次,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设置明显、统一、足够数目的中英文“禁止吸烟”的标志;设禁止吸烟检查员,负责履行禁止吸烟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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