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意见的通知》,标志着我省审计整改工作的长效机制已经建立,审计整改工作将步入制度化和规范化轨道。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通知要求,从2009年起,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意见提出的6项要求,认真做好审计整改工作,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这6项要求是:一、严肃审计报告制度。各地、各级各预算单位每年都应开展审前自查;审计机关每年应向本级人大和政府报告审计整改结果。二、健全整改联动机制。财政、发展改革、税务部门要及时扣减、解缴和清收上缴款项,清理、调整或停止有关项目,足额征收补缴税款;对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有违法违规乃至涉嫌犯罪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三、严格审计整改问责。对整改落实不力的单位或部门,上级主管机关应及时启动行政问责程序,对拒绝、拖延整改的被审计单位要从严问责,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四、加强整改跟踪检查。各级审计机关要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重点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情况、采纳审计报告意见及建议情况、处理审计移送事项结果,同时积极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章立制,规范管理,确保问题得到全面有效整改。五、列入政府督查事项。各级政府应当将审计整改工作列入督查工作事项,对被审计单位和项目的整改情况及时进行督查。六、公告审计整改结果。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要求,在公告审计项目审计结果的同时,公告审计整改的具体结果。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审计整改典型,同时对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的单位予以曝光。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记者 张瑞芳(云南日报)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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