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药监局转发了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全省药监管理部门加强对药品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的监管工作,督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通知要求从事药品购销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税票),税票上应列明销售药品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金额等,如果不能全部列明所购进药品上述详细内容,应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和注明税票号码。所销售药品还应附销售出库单,包括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出库数量、销售日期、出库日期和销售金额等内容,税票(包括清单,下同)与销售出库单的相关内容应对应,金额应相符。药品批发企业购进药品,应主动向供货方索要税票。药品零售企业购进药品必须验明税票、供货方销售出库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数量,核对一致后方可作为合格药品入库或上架销售。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通知要求,即日起,全省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结合2009年《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和GSP认证工作,对企业药品购销中票据管理进行检查。对继续违规操作的,应依照《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为其提供账号、发票、证明和许可证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记者 徐婕 朱鸿英(昆明日报)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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