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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云放火案昨开庭审理 20名律师出庭为28名被告人辩护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祥云5·11放火案两名在逃嫌疑人落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祥云夜发放火案7死5伤 tujian.org
■ “祥云放火案致7死6伤”追踪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由于被告人和律师众多 法官给28名被告人编号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昨日,祥云“5·11”放火案庭审进行到第二天,公诉方出示60份证人证言表明28名被告人作案手段残忍:这伙人用矿泉水瓶装满汽油,点燃后扔进民宅,若有人逃生,把守在门口的帮凶就用铡刀、钢管等凶器对逃生者施暴,直至将屋里的人活活烧死。庭审持续到下午6点多休庭,今日法院还将继续审理。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出示证言 ?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火中逃生者又遭追打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昨日,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去年5月11日放火案中的28名被告人,由于被告人众多,法院对他们一一编号后让其“对号入座”。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庭审一开始,公诉方就出示证人证言,以此证明罗志文等28名被告人放火烧毁民宅的罪证。公诉人说:“我们共有60份证人证言,所有证言形成了证据锁链,这些证人都是事发当晚眼见耳闻,只不过每个证人从不同角度,不同时段看到28名被告人放火的事实。”随后,公诉方又出示了罗志文等28名被告人归案后,在公安机关作的有罪供述。 tujian.org
公诉人指控:去年5月11日晚,被告人罗志文打电话叫手下的“兄弟”——环龙等人,指使环龙邀约一帮“兄弟”,说是要报复一伙“宾川人”,要求手下的人带上“家伙”,一定要好好地教训教训“宾川人”。很快,环龙又命令手下召唤同伙,大家准备好凶器后,赶到祥云鼓楼南街137号陈红军住宅南侧,要报复这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一份证言:当晚11点左右,这伙人赶到鼓楼南街137号时,房门紧锁,一男子(归案后才知道是罗志文)站在门外大声喊道:“你出来单挑也行,打群架也可以,随便你定。”屋内始终没有应答,也不见有人开门。此时,这名男子说:“兄弟们,跟我上,用铡刀砍开门窗。”于是,有人操起铡刀、钢管,朝门窗猛砍硬撬,一扇窗子被砍烂,可屋内人还是没有动静。罗志文等人说:“兄弟们,屋里的人不出来,你们去找汽油来,点燃后扔进屋里,把他们活活烧死。”很快,有人用矿泉水瓶装满汽油后,在瓶口塞一个纸团,用打火机点燃纸团后,从窗子扔进屋里,屋内顿时成了火海,屋里的人把着火的物品向门外扔,刚一扔出来,外面的人又将燃烧的物品扔进屋内,屋内有人实在无法忍受烟熏火燎,打开门向外跑:一男子刚跑出门口,又被数名手持铡刀、钢管的暴徒追打,这名男子头上当即被砍了一刀,随即又是钢管落在头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1号被告人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朋友寄证据到看守所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由于被告人和辩护律师众多,法官按顺序给头号被告人罗志文取名为“1号被告人”,环龙取名为“2号被告人”,后面的以此类推。辩护律师也是这样,罗志文的辩护律师取名为“1号辩护人”,环龙的辩护律师取名为“2号辩护人”。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公诉人出示每份证人证言时,罗志文等被告人辩解:“我没有参与放火打人,具体是什么人放的火,我也不知道。”针对被告人罗志文的翻供,公诉人说:“你当初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否属实,在笔录上签字按手印没有?”罗志文却没有作回答。 tujian.org
当公诉人出示完口供后,法官依次问罗志文等28名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交时,罗志文说:“我有证据向法庭提交,我被关进看守所后,我的朋友张某写了当时的情况作为证人证言向法庭提交,以此证明我没有放火。”当法警把证据提交给法官和检察官审查时,法官看后问:“你这些证言是如何取得的?”罗志文回答说:“这些证据是我朋友张某邮寄到看守所,我收到的。”法官说:“这些证据来源不合法,张某既不是涉案人员,当时又没有在现场,怎么能证实当时的情况?”法官不予采信这两份证据,并当庭让法警把这两份证言退还给罗志文。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律师称 ?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8号被告主动赔偿受害者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8号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向法庭出示了4份证据,其中一份证据是一份通话记录。为证明“放火事件发生后,‘28号被告人’主动向祥云公安局一位警察打过电话投案自首”,“28号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开庭前两天以该民警的名字向移动营业厅交了10元话费,缴费单据证实了该民警的名字和电话号码是相符的。法官审查后,同意将其当证据使用。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8号被告人”的律师还称,“28号被告人”主动向受害者家属积极赔偿,赔偿的钱已经打到法院的账户上,因此请求法庭对“28号被告”从轻处理。 tujian.org
记者 柏立诚 秦蒙琳(春城晚报)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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