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今年对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及用汇额度实行“双控”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在近三年平均数基础上压缩20%。今后,凡使用财政资金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必须到财政部门办理用汇审批和核销手续,否则所属单位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报销其人民币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通知规定,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安排的因公出国(境)经费和国家规定的因公出国(境)费用开支标准,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向财政部门申请用汇额度,不得擅自突破。对没有固定开支标准的项目用汇,原则上不予安排,因工作确需安排的,应提供相关的依据。凡按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办理因公出国(境)食、宿、行等事项的出国(境)团组,应首先履行出国(境)经费及外汇审批手续后,其单位才可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严格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用汇核销管理,因公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必须在国家规定的支出标准内办理审批和核销手续。不得报销未经财政部门核销的所有境外用汇经费;除中央有关文件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报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出国(境)费用。对逃避限额预算管理,从其它渠道获取外汇,甚至到“黑市”兑换外汇的出国团组和个人,组团单位或参团单位一律不准报销其人民币经费。 tujian.org
记者 李海玲(云南信息报)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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