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晋宁森林山火”追踪
今年2月2日,晋宁发生森林山火。事后,晋宁县政府向媒体通报,引起山火的原因是3名未成年学生丢烟头所致。其中两学生否认自己肇事,并将晋宁县森林公安局和县林业局告上法庭,要求消除影响,并索赔精神抚慰金1元。昨日,安宁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没有侵犯两原告的名誉权,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火灾发生后,经过森林公安部门通过排查、走访,初步确定该起火灾是因为二街乡栗庙村的张某(男,13岁)、杨三(男,13岁,化名)、杨四(男,12岁,化名)3名未成年学生,在癞痢山铁箐北坡丢弃烟头引燃茅草所致。因3名学生为未成年人,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也不可能转嫁给监护人,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监护人应负什么样的责任,但有赔偿责任,在经济损失核查清楚后,监护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火情通报后,3名学生的家长认为事情并非如此。并说同学们都说他们是纵火犯,弄得他们抬不起头。杨三、杨四将昆明市森林公安局晋宁分局和晋宁县林业局告上法庭,要求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安宁市法院审理认为,两原告虽然举证大量证人证言,但不能证实其无失火或肇事的时间、空间条件,也不能证实两原告的才干、人品、能力、信誉等的公正、客观评价因为被告行为导致贬损;被告依法进行刑事侦查或行政管理、新闻发布、回答提问,均是正当行为。被告依法履行职责,行使国家公权力,主观上没有对两原告实施名誉侵权的故意,本案现有证据也不能证实被告存在过失的民事过错。所以这个案件的侵权要件显然不能成立。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据此,安宁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两原告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将上诉。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记者 柏立诚 (春城晚报)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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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宁森林山火追踪两学生当庭翻供否认纵火状告县森林公安和林业局索赔1元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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