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云南办事处获悉,备受消费者和我省卡拉OK业者关注的首例云南省卡拉OK版权诉讼案,在上周五终于有了初步结果。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昆明游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游龙KTV)、昆明吉全惠商贸有限公司(星月明珠KTV)、阿房宫经贸有限公司(阿房宫KTV)3家KTV经营场所均败诉。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事 态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3家场所一审败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今年3月,就版权使用许可的问题,音集协陆续将昆明的3家大型卡拉OK场所告上法庭,要求侵权场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关的律师及诉讼等费用。该案成为云南首例卡拉OK版权诉讼案件。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当3家KTV场所被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相应的侵权作品《爱上爱的味道》等多首歌曲;还要各自负担本案的各种律师及诉讼等费用共计9000余元的结果一出,马上引起了业界极大的关注;这无疑让很多持观望和逃避态度的卡拉OK经营业者意识到了云南卡拉OK版权收费的必然性。 tujian.org
声 音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原告称将继续上诉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在拿到判决结果的当天,原告方面即表示此结果并未达到起诉的目的,将继续上诉。原告代理律师在拿到审判结果时也向记者透露,对于被告的侵权行为,他们将一诉到底,最大限度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同时更好体现版权收费的重要性,监督企业自发地走上合法化经营道路。也让社会舆论明白卡拉OK版权收费这个大趋势,让更多的人明白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关 注 ?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正版化工作已开展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自2008年在云南地区开展卡拉OK版权许可使用工作以来,云南省娱乐场所正版化程度大幅提高。2007年,音集协向云南地区第一批积极缴纳版权使用费、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卡拉OK经营者颁发《卡拉OK经营行业著作权许可使用证书》。目前,“授权使用、有偿付费”已成为卡拉OK行业和全社会各界的广泛共识。在各级部门的积极引导下,随着版权保护观念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卡拉OK场所加入到版权保护的行列中,签约成为合法使用正版的卡拉OK经营场所,身体力行积极支持正版化工作的开展。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从7月初开始,全国各地的卡拉OK版权收费许可工作纷纷告别以往的“拉锯战”状态,6月云南媒体的大量报道宣告维权启动,7月初,音集协领导亲赴云南部署维权工作,8月大量维权诉讼开始进入实质性阶段,取证、发律师函、立案、判决。一系列的动作,无论从时间点还是维权启动方式来看,这一次维权风暴必将席卷全国,而且正在以一种战略化高度层层推进。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记者 韩 健 实习生 钱坤(春城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 原 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9000元的赔偿金有点低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云南办事处首席代表张晏辉认为,这次案件的所有赔偿金额较低,他介绍,就国内以往案件情况来看,赔偿最低的也有1万元,大多数这类侵权案件赔偿都在5万元至8万元,赔偿最高的在广东佛山和北京的案件,赔偿都在17万元至18万元左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对于未来是否会长期进行KTV音乐侵权的监控,张晏辉表示会一直进行下去,“只要是不缴费、侵权的KTV经营场所,其实业内都是知道的,将对这一些企业进行严格监控,并将把这项工作长期坚持下去。”此前,张晏辉曾表示针对企业使用音乐不缴费的第一种方法就是采用行政投诉,要求行政部门予以行政查处或者行政处罚,这是一种方式。另外一种方式,就是走司法诉讼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 被 告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被处罚KTV不明咋缴费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星月明珠的负责人秦先生表示服从这次中院的判决,认为中院是根据实际情况下达了判决。同时也说道,由于音乐著作权协会和文化部是委托天合传媒公司对各个KTV进行收费的,具体收费事宜还在协商当中就被起诉了。据了解,在这起侵权案中,原告中音传播起诉星月明珠侵权5首歌,每首歌赔偿1万元,律师费1万元。判决书下达,判决星月明珠区首个侵权赔偿280元,律师费2500元,公证保全费1000元,共计3780元。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对于此次事件,秦先生表示“以后KTV歌曲的版权费,该交一定会交。”,同时也表示自己确实是在不知情下的情况下被起诉的。“到底是按照音协规定的,还是要按照文化部门的规定,都不知道该交到哪里,希望能够有一个明确的关于缴费的规定。”而阿房宫相关负责人赵先生则表示还不知道判决结果,所以不好透露什么,但同时表示“相关罚款一定会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 律 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赔偿金还不够诉讼成本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春光认为,音著协先拿几家中小型企业“开刀”,其目的显然就是要“杀鸡骇猴”,所以,从表象来说,胜诉对于音著协而言所获得的社会效益远远大于经济效益。但是,就实质而言,针对较为普遍存在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意图全部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的做法却并不令人看好。一方面,我国民事救济的基础理念是补偿原则而非惩罚原则,这就决定了判决的赔偿数额会与原告的期望值相去甚远。就本案来讲,音著协索赔到的9000元钱可能连讼诉的基本成本都不够,实质上是得不偿失。另一方面,滥讼行为会造成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大量浪费。再者,还会对其他同类侵权企业起到负面的示范效应——打官司既折腾了音著协一遭,自己也没太大损失,从而加大音著协的维权难度。 tujian.org
“我们虽然强调,基于对智慧、智力劳动的尊重和保护,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用于经营确实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但是,作为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方面应当完善自身的权利授权程序、明晰自身的权利范围;另一方面也应进一步提供适应市场需求的不同层次的多种收费模式,并明确公示。通过这些措施来促进商家对背景音乐许可付费的认同和接受,从而平衡各方利益,最大化地开拓商用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授权市场,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李春光表示。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记者 王淑娟 实习生 赵曼(春城晚报)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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