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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券陷阱深几许 卖场的"最终解释权"属无效条款
2009-07-16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虽然距离春节还有20多天时间,但一些单位早就开始准备年终奖了。说到年终奖,自然就要说年货。有的单位嫌发年货太麻烦,就事先与一些商家商定,将年货折成提货券或者购物卡。然而,一些商家在拿到客户的提货款后,却在提货券的说明上悄悄地动了“手脚”——在提货券上标注有效期限,并注明“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或“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等字样。等消费券到期后,商家便以此作为“尚方宝剑”,让很多消费者蒙受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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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下,市民消费已逐渐进入预付款消费时代。除了刷卡结账,各种折扣诱人的预付型消费卡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市民的钱包里。预付款消费券过期作废,难道真的是由商家说了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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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物卡提货券五花八门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如今,差不多每个市民的钱包里,都免不了有几张“卡”。除了银行卡外,还有各种美容卡、游泳卡、餐饮券等预付款消费卡。有人形容说,现在已逐渐进入“卡时代”或者“预付款消费时代”。然而,部分不良商家在预付消费上玩起了手脚,有的甚至还在售卡后突然“蒸发”——关门停业、携款外逃,让很多消费者蒙受经济损失。 tujian.org

  春节将至,各种购物券、超市卡、提货券等预付款消费形式也越来越多了。尤其是一些单位,为了给员工发放年货,将年货折成了提货券。这样既方便了商家,也方便了员工,还节约了成本。本来,这是一件好事情,而一些商家在拿到提货款后,却在提货券的说明上悄悄地动了“手脚”——在提货券上标注上有效日期,并注明“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或“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等字样。而一些消费者往往并不注意这样的字样,等提货券过期后,大多报着“算了”的心态,“自愿”承担损失,让经营者无本赢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消费券比发放实物年货更方便,可以免去搬来搬去的麻烦。”市民朱小姐这样表示。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这类购物卡、购物券还真不少:有抵用券、礼品券、糕点券、饭店的消费券、商场的购物券、年货券、春节的烟酒券,还有健身美容卡、游泳卡、汽车美容卡、贵宾卡……几乎涉及所有消费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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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券陷阱深几许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记者发现,目前市面上流通的五花八门的各种预付款消费券和预付款消费卡,绝大多数标明了有效使用期。也就是说,消费者在花钱购卡的时候,商家就单方面规定了消费期限,过了期限,购物(消费)卡将“自动作废”。但有的消费者就想不明白了,购物卡是公司向商家购买后给员工发的,已经付了款,怎么没过多久就“作废”呢?“既然是花钱买的购物卡,商场凭什么可以单方面规定‘有效期’?这种‘有效期’究竟合不合法?”市民王先生就对此提出了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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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像王先生这样对此提出质疑的消费者不在少数。据了解,这种预付款消费充满了各种陷阱。商家为了达到利润最大化,往往会用很优惠的措施招揽消费者,然后在消费者使用过程中变化手段,使消费者陷入各种“霸王条款”的陷阱中,比如遗失(卡)不补、过了有效期、卡内余额不退等。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此外,商家还在对各种消费卡、年卡、会员卡事先的承诺上做“手脚”,加上诸如服务时间、内容(项目)等限制,让消费者在享用权力的过程中明显缩水。商家往往通过这样的条款约束来转嫁经营风险,受害的最终还是消费者。有的商家甚至在遇到资金风险的时候,突然关门停业、携款外逃,让消费者蒙受损失。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最终解释权”不是“尚方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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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预付型消费卡的使用上,大多数商家都以自己“拥有最终解释权”来规避责任,或欺骗、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商家真的“拥有最终解释权”吗?难道一切都由商家说了算吗?记者带着这个问题,采访了北京市国纲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郑山山律师。他认为,这种“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的说法,其实是商家和消费者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其性质等同于格式合同。商家在宣传材料中标明自己享有“最终解释权”,是商家给自己确定的权利,同时也剥夺了消费者的权利,属于无效条款。因此,商家的“最终解释权”不是“尚方宝剑”。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他还分析说,对各种券、卡是否可以规定“有效期”,是否对消费者有约束力,也要区别对待,应分析判断各类券、卡的法律性质是否合法。目前市面上流通的券、卡有很多种。一种是节日最常见的“月饼礼券”、“粽子礼券”等,这种礼券实际上是消费者向商家购买货物并支付了货款,可以理解为“提货单”。由于这类商品保质期较短,有很强的应节性,过了节商家就不再经营了,所以商家规定礼券的使用期限也就是提货期限,是合理的。此外,商场举行促销活动发放的诸如“消费满100元送50元”的“返券”,这种“返券”类似商家的赠券,商家规定使用期限亦无可厚非。而商场的购物卡、消费券一般都是集团客户即消费者用现金购买的,商家对这种卡并不限制购买什么货物,只规定有效期,持卡人只能在这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这种购物卡、消费券具备支付功能,实际上是一种代金卡,即代替现金作为支付手段在指定商店使用的,类似于银行卡。显然,商家发行这种购物卡、消费券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tujian.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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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2001年1月19日,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出《关于严禁发放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紧急通知》,明令禁止发行购物券(卡)。可见,商家发行购物卡,违反了法律规定,本身就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自行规定的购物卡“有效期”当然无效,对持卡人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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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所谓“最终解释权”,应该是商家对消费者不明白的内容进行的必要解释。但商家不一定有“最终解释权”。如果商家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不能利用“最终解释权”作逃避责任的借口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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