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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公安局副局长犯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
2009-07-16

  新华网浙江频道1月19日电 浙江省温州平阳县法院日前对平阳县公安局原副局长黄加渡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黄加渡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赃款8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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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法院审理查明,黄加渡曾在任职期间利用职权,多次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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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1月份,时任平阳县公安局副政委的黄加渡利用分管后勤的职务便利,在县公安局购车过程中帮助孙某讨回29万余元货款;孙某为感谢黄加渡的帮助,于同年春节前后送其现金8000元人民币,黄加渡予以收受。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3年5月间,黄加渡的堂弟黄加孝在平阳县水头镇开办宾馆,向时任公安局副局长的黄加渡提出,若今后在宾馆经营过程中遇到公安管理方面的问题,希望黄加渡出面向公安人员打招呼予以关照,并允诺让黄加渡搭干股,黄加渡表示同意。黄加孝为此于2003年底、2005年先后两次以"搭空股分红"的方式送给黄加渡共计4万人民币,黄加渡均予以收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6年10月至2007年5月,平阳县金色年华娱乐有限公司负责人鲍某为其经营娱乐场所过程中能够得到黄加渡等公安局领导在公安管理方面的照顾,通过时任县公安局党委委员的陈锡洪(已判刑),以"搭空股分红"的名义,先后送给黄加渡共计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黄加渡均予以收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案发后,被告人黄加渡于2008年6月30日向纪检机关投案,并检举他人犯罪事实。被告人黄加渡的亲属已退出赃款共计88000元。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法院审理认为,黄加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8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黄加渡有自首情节及归案后有立功表现,且已退清全部赃款,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最后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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