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沈义) 重庆市检察院与该市高级法院近日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指导该市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严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犯罪。
《意见》共有13个部分,针对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几种罪名的情节认定,以及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一罪与数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行为的处罚、财产刑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处理等13个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了相关意见。
《意见》特别强调,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和查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中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不履行法定职责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并从重处刑,一般不得作不起诉处理、不得适用缓刑或者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处理问题,《意见》规定要注意最大限度依法挽回受害人和受害单位的损失。对于涉及大量受害群众的案件,注意严格依法办案,妥善慎重处理,做好群众工作。如果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或者受害群众较多的,应当依靠当地党委并与有关部门及时协调,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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