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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扒窃1.5元被判缓刑罚千元
2012-05-23

  本网讯(记者 徐勤 实习生 杨荔姣)扒窃1.5元,会受到怎样的处罚?昨日,记者从綦江区检察院获悉,该区一男子就因在公交车上扒窃1.5元,犯下盗窃罪,被判刑8个月,缓刑1年,外加罚金1000元,这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作出的量刑,在此之前,扒窃必须一次达到800元以上才以盗窃罪定罪,金额不够以多次盗窃认定。

  乘客裤兜中偷走1.5元

  2011年9月27日上午,刘强接到一朋友邀约“做业务”的电话,他们口中的“做业务”,就是到公交车上扒窃。出门前,刘强特意从家里带走了一个自制约5厘米长的刀片,以便于作案。出门后,刘强一直没找到合适的目标,便顺路去綦江区鱼田堡看了看母亲。途中,刘强再次接到朋友电话,于是相约在鱼田堡见面。

  当刘强和另外两名朋友相见后,三人一起乘车到了万盛,途中也未找到“下手”的机会。终于,当刘强等三人在万盛坐车返回鱼田堡时,三人盯上了一名靠窗坐,并挎着一个挎包的白衣男子。为下手成功,刘强等到男子身旁的女乘客起身下车后,迅速坐到“目标”身边。

  当车行到万盛区福耀玻璃厂附近时,刘强开始动手了,他先用手去拉了拉男子挎包的拉链,因位置不方便,未能成功。好不容易拉开后,他伸手进去一阵乱摸,却没能摸到钱,他索性将手伸进男子裤兜,摸出了1.5元。

  同车便衣警察擒获他

  “住手!”刘强还未将到手的钱捂热,车上便有人对着他,大喊捉小偷。

  原来,刘强下手时,便被同车便衣警察发现,并抓了个正着。

  刘强一时害怕,赶紧将握在手中的钱币,以及用来作案的刀片,丢在公交车的地上。听到喊声后,被扒乘客才得知,自己被小偷光顾了,车停后立即到了公安机关报案。

  事后,刘强因涉嫌盗窃被捉获归案。

  落网时他还在所外执行

  据检察官称,虽然,这次刘强扒窃数额小,但他乃一惯偷。

  根据调查,从1987年开始,直到去年7月,刘强先后因盗窃两次被判刑,两次被劳教。刘强最近一次被劳教,是从去年7月开始的,在此期间,他因患病被允许所外执行,而这次扒窃,他还处在所外执行期间。

  被判刑8个月缓刑1年

  今年2月,綦江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将刘强起诉。起诉的同时,该院还根据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刘强提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现金1.5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为此,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了刘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文中人物系化名)

  以案说法

  扒窃入刑不因金额多少

  昨日,据綦江区检察院检察官介绍,所谓扒窃行为,一般具备两个特征:一是秘密窃取行为,通常发生在公共场所;二是秘密窃取的对象通常为被害人贴身放置的财物。

  自《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增加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也构成盗窃罪的规定。也就是说,哪怕扒窃1毛钱,都构成犯罪。

  换句话说,扒窃入刑,不会有扒窃金额大小的限制。这有力地震慑了公共场所小偷小摸的行为,对抑制扒窃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治安稳定起到积极作用。

  在此之前,扒窃必须一次达到800元以上才以盗窃罪定罪,金额不够以多次盗窃认定。而多次盗窃,一般针对那些盗窃金额未达到立案标准的,只要一年累计到了3次,即使3次盗窃的金额都未达到800,也可以多次盗窃立案。

  而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前,在车上搞一次小偷小摸的扒窃行为,接受的只是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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