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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度输美纺织品第三次协议招标的公告 |
2009-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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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8年输美纺织品协议数量使用情况,招标委员会决定进行第三次协议招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投标资格
具备2008年输美第一次和第二次纺织品协议投标资格的企业均可参加此次招标。
二、各类别投标总量、最低投标量、最高可投标量
根据各类别投标总量(附件1)、上述企业各类别2007年1-12月出口业绩(可参见2008年度输美纺织品第一次和第二次协议招标公布业绩),并按照《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中的计算公式计算得出各企业相关类别最高可投标量(附件2)。各企业相关类别最高可投标量须大于等于各类别规定的最低可投标量(附件1),如各企业相关类别最高投标量低于该类别规定的最低投标量,则该企业该类别可投标量为零。
企业可在具备投标资格的类别上,在本企业该类别最高投标量和最低投标量之间自主决定投标数量。本次协议招标如企业未投标或投标数量低于其最高投标量,则视为全部放弃或部分放弃其可投标数量。企业所放弃的数量不再保留在该企业名下,由招标委员会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另行处置。
三、投标资格审核
1、附件二所列企业信息不全的(缺少企业13位进出口代码或中文名称),企业如需投标,须于11月1日前,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补充企业信息申请,并同时出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复印件、海关自理报关证书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附件二所列企业,如符合以下三种情况,需申请数量合并计算的,必须于11月1日前,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数量合并申请,并同时出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复印件、海关自理报关证书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情况一:一家企业有两个以上海关编码的(各海关编码下企业名称相同);
情况二:相同海关编码下企业名称不同的;
情况三:企业名称不同且海关编码也不同但13位进出口企业代码相同的。
对上述三种情况以外的数量合并申请不予处理。
3、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严格审核上述申请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如需进一步核对的,可要求申请企业提供其他证明文件。审核通过后,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于11月3日中午12点前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以传真件形式报纺织品招标办公室复核(申请合并数量的企业须列明合并前后有关企业的海关编码、企业代码、企业名称)。审核工作完成后,申请企业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封存备查。
4、在2007年11月1日前办理电子投标密钥的企业,因电子密钥中CA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如需参加此次投标,须更新电子密钥中的CA证书。请更新企业于2008年11月2日前将原有的电子密钥、新填写并加盖公章的纺织品招投标电子密钥申请表、责任书及必要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进出口企业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本证书的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报送至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当地代表处,由中国国家电子商务中心当地代表处核实企业身份,并保留企业提交资料的复印件,在 2个工作日内为企业更新电子密钥的CA证书。
如需投标但未办理电子投标密钥的企业,请按照本公告附件4《电子投标技术操作指南》规定的程序,向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当地代表处申领并安装电子密钥。企业须在11月4日下午5点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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