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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促进法》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明确了政府、企业和居民的权利和义务,可以预见,它将对未来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对于生产企业而言,如果《促进法》对其意义仅在于限制产出、增加成本,则很难指望企业会积极主动地予以配合。例如,《促进法》提出将建立抑制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设立重点监管制度。这于国于民都是好事,但对于相关企业却是不利的,如果没有激励机制的吸引,光靠罚款这种消极的处罚措施,不能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同样,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如果完不成减排任务只是面临通报批评等轻微的行政处罚,也不足以降低其为追求GDP数字而对“两高一资”企业的纵容和热情。 笔者认为,针对促进循环经济所设计的激励机制,应体现在税收调节和财政补贴、完善价格机制,以及建立健全干部的考核制度三个方面。 首先,要进一步上调资源税,同时通过财政补贴手段,引导生产和消费活动朝有利于循环经济的方向发展。目前,我国对于煤炭、石油等不可再生能源的消耗量均居世界前列,由此带来了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等一系列问题。众所周知,焦炭生产排污环节多,排污强度高,是污染最严重的行业之一,但目前焦炭资源税每吨不过8元,占价格比重连0.2%都不到,对于抑制焦炭的疯狂生产和出口的作用如杯水车薪。因此,通过上调煤炭、焦炭、稀有金属等资源的税率,同时对新能源的研发和应用给予经济补贴,特别是扶持民间资本进入这一领域,已成当务之急。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其次,对短缺资源(如水资源)和价格严重扭曲的资源(如电力和成品油)要形成合理的价格机制,通过价格杠杆来抑制资源的过度需求和浪费。以电力为例,目前企业电价严重偏离生产成本,不反映资源的稀缺性,其必然结果就是,大量高耗能项目上马,造成资源环境的严重破坏。 更重要的是,要改变以往单纯用GDP指标来衡量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弊端,将贯彻和落实循环经济纳入对地方官员的评价考核体系。令人欣慰的是,《促进法》中对此已有明确规定。今后,地方政府将按照国家的总体要求,根据本地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安排产业结构和经济规模,采取各种措施来加速循环经济的到来。对此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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