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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部委贯彻实施新修订防震减灾法 |
2009-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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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钟和
4月22日,中国地震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7部委联合召开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电视电话会议,对全国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进行部署。 中国地震局局长陈建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等部委领导出席会议。
新修订防震减灾法5月起实施
《防震减灾法》自1998年3月1日实施以来,对促进我国防震减灾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和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防震减灾法》在实施过程中积累了一些经验,也面临着一些问题。特别是2008年汶川8.0级特大地震灾害的发生,让社会各方重新审视防震减灾法。 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案。修订案由胡锦涛主席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号主席令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copyright dedecms 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对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将对促进我国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有法可依
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对建设领域的防震减灾工作作出了详细规定: 一是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水平。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完善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制度,提高了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加强了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管理。 二是规范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工作。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明确了政府责任,对过渡性安置住房、安置点的选址和用地以及生产恢复等工作作了规定。完善了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程序,规范了城镇、乡村以及重建工程选址,明确了恢复重建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并对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灾害现场清理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乡村的恢复重建等工作作了明确规定。
全社会贯彻新修订防震减灾法
中国地震局局长陈建民在会上指出,“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害的惨痛教训表明,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我国的防震减灾能力,促进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当前,我国防震减灾的整体能力相对较弱,要全面实现国务院提出的在2020年达到抗御6级左右地震的能力,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内容来自dedecms 陈建民说,防震减灾涉及社会各方面,全面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就是要动员全社会依法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共同增强我国防震减灾综合能力。各部门要根据防震减灾法的规定,完善配套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依法健全地震应急响应机制,加强部门协调与沟通,增强工作合力。 陈建民强调,防震减灾需要常抓不懈。防震减灾法的贯彻实施,既需要相关部门的大力推进,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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