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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永济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
2009-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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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山西记者 刘宾 赵万民 皮海峰)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行业工资支付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报酬权益,有效遏制拖欠、苛扣农民工工资问题,近日,山西省永济市对去年出台的《永济市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补充完善。 补充办法规定,招投标前,建设单位要按工程造价的10%一次性向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中存储工资保证金,企业持银行凭证到劳动保障部门开具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参加工程招标,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自用工10日内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花名册,建立工资发放表(按月或一定工作量)并负责监督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在完工结清工程价款后,建设行政主管单位核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施工企业才能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返还工资保证金申请。劳动部门经审查工资发放表,并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将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公示7天,确认无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举报投诉后,将在公示结束5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出具《工资保证金返还通知单》,银行将工资保证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返还给用人单位。 据了解,永济市从6月开始已将惠民小区和馨园印象2个工程项目作为试点,积极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在督促建设单位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立用工台账的基础上,将农民工工资由出资方和施工方共同签字确认后,以项目为单位,一次性或按照工程进度分期、分批打入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工资保证金账户中,施工企业在劳动和城建部门的共同监督下,按月足额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手中。这样不仅提高农民工对企业的信任度,还可以让农民工在工地安心工作,对促进施工企业的管理,规范用工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积极的作用。截至目前,作为试点的两家单位已先后4次为209名农民工发放工资71.3万元,现已有4家建筑企业向工资保证金帐户储存保证金41万元,真正让农民工吃到了“定心丸”。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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