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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出台拆迁安置补偿细则
2009-07-28
   (记者 王茜)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日前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完善了拆迁补偿评估办法,明确了政府的监管责任。《意见》强调,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房屋的主人可以选择房屋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对选择房屋安置的被拆迁人,拆迁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产权调换并结算差价,也可以按照原住房面积进行房屋置换。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参照类似房产项目近期的市场交易价格评估确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今后北京市将进一步加大房屋拆迁安置力度,拓宽房屋安置渠道,确保被拆迁人住有所居。同时,要建立健全拆迁货币补偿价格形成机制和争议处理机制,促进拆迁补偿的公平、公正、公开。另外,对申请保障性安居房的困难家庭,相关部门须在搬迁期限内进行现场受理、审核、公示,并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配租、配售保障性安居房。
  《意见》还就维护被拆迁人对拆迁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的权利作出规定。评估机构要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拆迁区域内房屋的补偿基准价格,并在拆迁区公示7天。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要对评估结果作出说明,并听取各方意见。当事人如对基准价格有异议,可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被拆迁人收到分户评估报告后,如对报告有异议,可向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评估或另行委托其他评估机构评估。复评估后若对评估报告仍有异议,被拆迁人还可以向专家委员会提出技术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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