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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3日,陕西省三原县城乡建设局在三原县电视台连续1个月向社会发布公告,提醒消费者注意三原县东四路南段的一幢6层住宅楼属违规开发、违法销售,有关部门不会为该楼盘办理房屋产权证,不要盲目购买此类“小产权房”。此后不久,三原县城乡建设局又向三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函,提请工商局依法查处包括这幢6层住宅楼在内的8处违法违规商品房销售广告。 2008年3月19日,三原县工商局经济检查直属中队介入调查。调查认为:当事人刘某、蒲某等共同出资,合伙在三原县东四路南段一处集体属性的土地上开发建设了一幢6层20套的商住楼,该楼被其命名为三鑫园,至2008年3月20日已销售8套,共计人民币791000元,由于当事人无营业执照,该商住楼未依法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书》,其行为涉嫌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相关规定,遂依照法定程序报请立案。 2008年6月6日,三原县工商局以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商住楼开发经营为由,对开发三鑫园商住楼的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非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35000元。 2008年6月17日,当事人刘某因不服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一纸诉状将工商局告上法庭。刘某在法庭上当庭出示了陕西鑫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和售楼凭证。2008年12月11日,三原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三原县工商局处罚决定,返还没收的2350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8年12月30日,三原县工商局不服三原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9年3月18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2009年4月13日,三原县工商局拟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申请。 至此,三原县一幢6层商住楼的违规建设销售,引来了一起不大不小的官司,同时也引来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质疑!记者带着疑问走访了位于陕西省中部的三原县。 城建局:农民自建房销售没法儿管 在群众的指引下,记者在三原县城的东四路,看到了临街而建的商住楼三鑫园,该项目6层,已经完工。据了解,三鑫园商住楼是刘某、马某等合伙在三原县东四路开发的项目。2007年4月,刘某、蒲某作为甲方与乙方邱某、马某、朱某就商住楼开发达成协议。协议签订后,当事人邱某、马某将工程发包给建筑商周某进行建设,此后建成6层商住楼1座,总建筑面积2887.9平方米。 2008年3月,三原县城建局向三原县工商局发出公函,请工商局配合查处包括三鑫园在内的共8处违法商品房广告。三原县工商局经检大队王睿告诉记者,经局领导指示后,经检大队就开始调查,调查的情况是三鑫园是马某等人合伙投资开发的项目,项目所占土地是集体用地,开发人都没有营业执照和其他相关手续。王睿还说,在调查过程中,经检大队向三原县城建局发了询证函,城建局也作了回复,该项目并没有在城建局备案,也不可能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记者在城建局证实了这一点,城建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我们也一直在查处一些违规的房子,一旦发现就通过电台、网络以公告的形式提醒市民。”一位负责人还向记者出示了他们公告的名单,其中包括三鑫园在内共有8处违规建筑项目。为什么这些项目在没有手续的情况下还可以顺利建成?三原县城建局有关人员告诉记者:“这都是农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盖房子,盖了私下卖,我们也没办法去管。一旦查出来就只能在电视台发布公告,以提醒市民不要去购买,如果他们非要买,那就是他们自己的事了。”城建局有关人员还说,对于一些非法销售的广告,就是工商局管理的范畴了,我们也曾经向工商局移交过相应的违法案件请其查处,至于查处的情况,这位同志表示不太清楚。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除了三原县城建局在电视台公告的这8处违规楼盘外,类似这种没有任何手续就在集体土地上建房销售的情况还存在不少。 工商局:执法惹上官司又败诉 三原县工商局经检大队王睿,提到三鑫园项目既气愤又很无奈。他说:“三原县城建局共移交给我们包括三鑫园在内的8处违法建筑项目。在调查时,三鑫园已销售房屋8套,根据相关法律条例,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非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3.5万元。当事人刘某不服,于2008年6月将我局告到了三原县人民法院,经法院判决,工商局败诉。”王睿还说:“查了一个项目,就被送上了法庭,还输了官司,其他的项目我们不知道还敢不敢管?”同时,他向记者表达了自己的几点看法: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看法一:三鑫园房产的违法事实成立,证据确凿。首先土地属性为集体,其次当事人均无《营业执照》,该宗房产从开发到最终的销售完全是违法的。 看法二:法院认为三鑫园属于陕西鑫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贸公司)开发的项目,但是经工商局执法人员历经3个月的依法调查核实,刘某、蒲某、邱某、马某、朱某5位当事人于2007年4月份就达成开发三鑫园房产的协议,而鑫贸公司的成立日期为2007年8月28日,其法人代表为邱某,而邱某本人也多次表示三鑫园房产项目与鑫贸公司无关。但是刘某在状告我局时却是以鑫贸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销售凭证作为主张的重要证据。更令人无法理解的是,法院竟然采信了该证据,支持其主张。但在法庭上刘某却不能证明自己与鑫贸公司有任何关系。 对此,经检大队工作人员还向记者出示了日期为2008年4月1日和3日的邱某本人签字并盖有指印的《事情经过》和《询问笔录》,上面分别写着“关于公司复印件的事我不知情,房子销售纯属个人行为和公司无关,因整幢楼的建设都和公司无关”和“销售和开发均与我们公司无关”等字样。 看法三: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罚款是由马某、邱某、朱某三人承担,三人也已向我局表示接受处罚,还曾在一审开庭后向法院递交过书面材料,表示不再支持、不再参与刘某状告我局的事。同时认为我局行政处罚正确,接受处罚。但是作为在这起行政诉讼案件中如此重要的证据法院竟然没有依法进行质证。另外,《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法院却三次传唤我局局长,表示只要把部分罚款退还刘某,法院就维持我局的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看法四:工商局的处罚程序并无重大过错。应该说明的是该案件在工商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当事人已销售了8套商品房,由于全部违法所得无法完全计算,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我局依照法律处罚条款的下限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 法院:工商局程序有问题 记者在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中看到,法院认为,工商局认定刘某等人无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商住楼开发经营是行业违法行为,而刘某则以陕西鑫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证据为依据,证明法人刘某并非该案的违法行为人及责任人。因此,法院撤销了三原县工商局(2008)第120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工商局返还罚款,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在三原县人民法院,记者几经周折见到了该院院长金泽社,他认为判决没有问题,作出此判决的原因是三原县工商局在程序上出了问题,他说:“我曾经提醒过工商局的人,可是他们并不重视这一点。” 县政府:立即查处却未果 陕西省人民政府明令禁止违法建设,要求各市、县(区)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建设案件。三原县如此之多的违法建设是不是真的没有办法管?记者试图从县政府得到答案,三原县政府副县长焦志鹏接受了记者的采访。焦副县长告知记者,具体情况他不是很清楚,但他认为,在集体土地上建房肯定是违法的,没有营业执照就对外销售房屋也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发现应立即处理。同时他还要求城建局局长常鸣龙立即调查包括三鑫园在内的多处违法建筑项目,并对记者承诺3日内给出明确答复,但截至发稿时,记者没有得到任何回复。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1999年5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也明确规定,“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三原县个别房地产商不仅能在集体土地上公开建房销售,还让执法部门惹上了官司,其“能量”不可低估。 陕西省三原县房地产市场如何整治?“小产权”房地产开发风潮何时能止?这些都成为三原县有关职能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报驻陕西记者 张侠 实习记者 万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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