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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辽宁省财政厅发出通知,对在辽宁设立总部的外省和中直特级建筑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按企业缴纳地方所得税额的50%给予补助。
可享受补助政策的企业是指在辽宁省新设立总部的外省和中直建筑业企业,并具备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财政补助金额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省及省级以下地方分享部分的50%计算。
(综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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