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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公路客运将加收燃油附加费
2009-05-06

  本报讯 记者胡萍报道:为解决燃油价格上涨对公路客运带来的影响,经省政府同意,省发改委、省交通厅近日联合下发文件,决定自10月10日起,在公路客运票价以外向旅客收取燃油附加费,建立燃油附加与油价调整联动机制。

  据了解,燃油附加费收取标准及联动方法是:以2006年3月25日柴油价格每升4.26元为基数,燃油价格涨幅累计在10%以内不实行联动,不收取燃油附加费;燃油价格上涨10%以上的,采取在客票价格之外加收燃油附加费的方式进行联动。燃油价格每上涨10%,运营里程在50公里以内的,票价外每票加收0.3元;里程在51至100公里的,票价外每票加收0.5元;里程在101到200公里的,每票加收1元;里程在201至300公里的,每票加收1.5元;而里程超过300公里的,每票加收2元。当燃油价格回落时,燃油附加费按以上标准相应下调。

  我省规定,燃油附加费作为旅客运输的燃油差价,在票外加收,车站代收的燃油附加费在扣除票据费用后,应全部返还公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车站和其他部门不得从中提取代理费用等。由于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票价已经得到国家财政补贴,所以不实行联动。(来源: 大江网-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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