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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公路客运燃油费附加今起上调
2009-05-06

  为缓解油价调整对公路客运的压力,我市及时启动油运价格联动机制,市物价局、市交委昨日联合发布通知,即日起调整市内公路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标准:营运里程25公里(含)以内,燃油附加收取标准为1.00元;25—50公里为1.50元,以此类推。

  职能部门表示,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大幅上涨,导致国内成品油价格与原油价格倒挂,供求矛盾突出。国家决定自6月20日起调整成品油价格,零号柴油每吨价格由6113元调整为7193元,已达到我市确定的公路客运燃油附加启动点。为缓解公路客运成本增支压力,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调整市内公路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标准。

  经过调整,燃油附加收取标准为:营运里程25公里(含)以内,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由过去的0.50元/人次调整为1元/人次;25公里以上至50公里(含)由过去的1元/人次调整为1.5元/人次。

  按《通知》规定,市内市外分段计算。燃油附加必须在客票上单独标示并在旅客购票时与票价一并收取。各汽车客运站按相应收费站级标准提取客运代理费后,应将收取的燃油附加按月返还车辆实际用油经营者。同时,应将相关事项在车站醒目处张贴公示。由我市开往市外的客运线路,市内部分按我市标准执行,市外部分按当地省(市、自治区)规定执行,全程实行分段计算、累计加总。

  《通知》明确规定,城市公交、出租汽车以及享受国家燃油补贴的客运车辆,一律不得收取燃油附加。使用天然气CNG的公路客运车辆不得收取燃油附加。

  《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客运价格的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现行票价政策、擅自提高燃油附加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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