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缘货运站老板卷走70万货款潜逃,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这是沈阳第一起以诈骗罪宣判的货运站“蒸发”案件。
“货运站代收货款,货运走了,‘款’也没了!”货运市场“卷款”事件时有发生。
看似清楚的事件性质很难界定——诈骗?不是,货运站不认;纠纷?也不是,货主不干。
此案的宣判在沈阳货运市场有很大反响,同时引起各方的关注。
货运站老板卷走“小商品大世界”将近200户业主的70万元货款跑了!等待他的是11年的刑罚和20万元罚金。
沈阳小商品大世界市场是一个有1200业户、4000多从业人员的大型批发市场,在销售旺季,每天都有100多辆货车通过市场周围的货运站把商品发往外地,而货款基本上都采用由货运站代收代返的形式。
2003年4月,市场的业户们惊讶地发现,一直跟他们合作的天地缘货运站人去楼空,老板李忠庆不知去向,他卷走将近200户业主的70万元货款!
很多业主都无法再安心经营,“怎么总有这种事啊?我们怎么再做生意?”业主们对货运站的信誉纷纷产生怀疑,市场陷入了混乱。此时,市场的工商管理所、个体劳动者协会分会接到投诉后,会同市场业户代表成立维权小组,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受理并立案侦查。
经过不间断的调查和追访,2006年7月19日,李忠庆被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2日,大东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李忠庆以涉嫌诈骗罪接受庭审。在法庭上,尽管他表示后悔,但对诈骗的指控拒不承认,“我只是生意失败了才走的,并没有想过诈骗钱。”
但面对大量的证据和事实,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李忠庆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万元。
【病症·“货”乱】
一半企业没照 1年携款1亿
李忠庆被判让市场业主们安了心,因为对于整个货运市场来说,这样的判例是首次。
据市总商会交通运输商会常务副会长王铁刚介绍,目前沈阳市4600多家运输企业中无照经营的就占2000多家。2005年沈阳市货运市场携款逃跑的货运站达20多家,携款金额达一亿多元。2006年携款逃跑的货运站减少到十几家,携款金额达两三千万。
从2002年8月发现第一起货运站卷款逃跑开始,到2006年年底,沈阳市范围内一共有将近3亿元货款被不法货运公司卷走。
“我现在发货一般都和好几家货运站合作,就算哪家跑了,还有其他家呢,损失能少一点。我被货运站骗了好多次,实在是怕了。”做销售工作的刘女士说。
记者采访中发现,对于此类案件,目前公安机关仍然按经济纠纷立案,而无法转成刑事案件。
【会诊·希望】
货运站卷款需要法律界定
昨天上午9点,大东区政协、检察院、法院、人大法制委员会、工商局在大东区政协召开座谈会,通报了天地缘货运公司经理诈骗案件的审理情况,为治疗货运市场经营的“怪病”做了“会诊”。
确诊 还需明确界定
大东区法院刑事庭庭长周发林:此前,类似货运站携款潜逃的情况,究竟是属于经济纠纷还是诈骗,在法律上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通脉 一点牵动全身
大东区政协常务副主席邵文良:这起案件,不但为净化市场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为今后遏制类似犯罪行为是一个帮助。
预防 用法保护自己
区政法委副书记赵淑琴:货主和经营业户在合法经营的基础上,要学会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病志·论证】
涉及案件罪名的四种可能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王世光对于此类案件做了具体分析。从法律角度讲,共有四种可能的罪名成立。
■民事纠纷。此种观点认为本案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货运公司占有货主委托代收货款案件虽然貌似经济犯罪,实则为普通的民事纠纷,应当基于货运双方签订的合同或货运提单所载的内容,根据民商事法律来确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解决双方的纠纷。
■职务侵占。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侵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合同诈骗。《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第四种具体情形为: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开方·疫苗】
货运站先交“保证金”行不
让货运公司先交押金给一个机构,卷走货款有押金垫底,公司注销时返还押金。
大东区政协委员、区个体协会副会长张凯希望,能有个明确的规定来规范货运公司的经营行为。
首先,要解决货运公司异地经营、一证多用的问题。货运公司往往喜欢这样:在铁西区注册,开一家公司,然后把买卖做到大东区,“兼职”代理大东区的货运工作。甚至有的没在沈阳市注册的公司也到沈阳揽活,利用价格优势挤占市场,对本地经营的货运公司造成了很大冲击。
其次,有关部门要对打算和已经从事货运经营的公司进行资质认证。目前对货运公司的开设要求和其他个体经营者一样,并没有特别对待,这就造成货运公司有机会卷款、带货出逃。工商部门在受理货运公司经营请求时,可以设立一个保证金制度,让出逃的货运公司“无利可图”,进而打消这个念头。
第三,合理解决“代收货款”的问题。工商部门规定货运公司不可以代收货款。而所谓“代收货款”是货运行业约定俗成的规则。有关部门可以考虑规范货运站的行为,规定一个具体的还款期限。
第四,各个监管、职能部门应该多沟通、多协调,协同解决货运公司合法、规范经营的问题。在明确各自职权的基础上,积极合作、共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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