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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上连环事故 摩托车手撞上尸体枉丢命
2009-05-06

高速行驶的摩托车撞上道路上的“尸体”,摩托车骑手从半空中摔下不治身亡。他的家人将事发时站在路边报警的汽车驾驶员告上了法庭,认为驾驶员没有在“尸体”旁设立警示标志,导致悲剧发生,索赔31万余元。

  连环事故

  2006年11月30日晚上6点半左右,刘明开着广州本田雅阁汽车,带着家人行驶在金江公路由北向南的道路上。由于当时有大雾,道路上还没有路灯,等到发现地面上有人已经来不及避让了。汽车从趴在地上的陈强的大腿上轧了过去,并继续向前行驶了几十米才靠路边停下。

  刘明停下车后就站在路边拨打报警电话,当时汽车没有开灯。报警电话才接通,刘明还没有来得及说话,就看到一辆摩托车撞上了地上的人,摩托车骑手摔了出去。“一幕接一幕,速度很快,就像幻灯片。”

  摩托车骑手张雨才摔在地上,110警车就赶到了现场,将张雨和地上的男子陈强都送到医院抢救。经过检查,地上的男子陈强送到医院时已经死亡,而张雨颅脑后有大量淤血,在医生的建议下,张雨的家人放弃了治疗,张雨在第二天中午死在了医院里

  责任之争

  张雨的家人认为,司机刘明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及时在事故现场设立警示标志,是造成张雨枉死的主要原因,因此将刘明告到法院。

  刘明在庭上为自己辩护说:“当时我轧到陈强后,就停车下来报警了,尽到了我的责任。而且事情发生得太快,我才开始打电话,张雨就撞上去了。如果就像他们说的,我站在路中间挥手示意,为后面的人做警示,张雨还不连我一起撞死了!更何况根据医疗报告,张雨是酒后驾车,并且他还是没有执照不戴头盔,他的死与我有什么关系?”而张雨的家人却始终认为,当时刘明是有条件设立警示标志的。哪怕开启汽车的报警灯,或者站在路中间示意,都能够给后来人做出提醒,从而避免悲剧的发生。

  由于事故现场遭到破坏,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上根本无法分清张雨死亡事故中,刘明、张雨和陈强3人的责任划分。这也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在法庭上,张雨的家人认定刘明无照驾驶汽车,应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刘明认为虽然自己无照驾驶,却已经受到了交警部门的处罚,坚持认为自己不承担任何责任。

  尚无定论

  虽然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调解,但是刘明只同意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补偿,这与张雨家人提出的31万余元方案相差甚远。双方约定休庭后再继续协商调解。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时,刘明一个劲儿地摇头,叹气说:“冤,真是冤。怎么会发生这种事啊,唉!”(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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