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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称清华大学真维斯楼冠名符合规定
2011-05-29

  清华第四教学楼被冠名真维斯楼一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引发高校商业化争论。昨天,教育部发言人续梅首次代表教育部对此事表态,称冠名一事符合规定,并且欢迎和感谢捐资助学,但同时建议学校在冠名前广泛征求师生意见。

  续梅指出,关于学校校舍和教室冠名问题,1997年,当时的国家教委曾经有过相关的规定,原则上不允许以企业或者个人名字冠名,特殊情况要报经上级部门批准。到了2004年的时候,国务院取消了一批行政许可权,其中也包括对于学校校舍和教室命名的审批权,也就是说教育部门不再具有审批的权力。

  目前如果高校对捐赠的一些建筑物,如校舍或教室命名,主要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捐赠法》中规定,捐赠方对其捐赠的一些工程或者项目有可以享受命名的权利。“不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捐资助学,我们肯定是非常感谢的,至于如何冠名、以什么样的形式来进行冠名,捐赠方和受赠方可以进行商量。另一方面我们也建议学校充分利用民主渠道,广泛征求广大师生的意见,一定可以找到一种既能够表达对捐赠方的感谢或者进行纪念,同时又能体现学校特点和定位的好办法。”(记者周逸梅)

  事件回放

  5月23日,清华大学学生发现,第四教学楼有三处地方被标上了真维斯楼。此情况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引发广泛关注和热议。一时间,关于清华是否该接受一个服装企业冠名、学术和商业的界限等话题迅速发酵。

  5月24日,有媒体报道称,清华大学除真维斯楼外,还有二十多个院所、实验室等筹款项目,也给出了冠名费,费用超过八亿元。

  5月26日早晨,有学生发现,先前悬挂介绍真维斯企业精神的铭牌消失了。有媒体报道,该牌在25日晚被人泼漆,校方将该牌摘下。但校方则称,并不知是何人将牌摘掉,目前正在调查。

  作者:周逸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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