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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Ⅳ标准推迟实施 减排比经济利益更重要 |
2009-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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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规划要求,2010年1月1日和7月1日重型车和轻型车分别实施国Ⅳ排放标准。随着标准实施的时间逐渐临近,与执行实施国Ⅲ标准时的情形相似,要求推迟执行的呼声渐浓。
与国Ⅲ标准相比,国Ⅳ标准要求在前者基准上,轻型汽车单车污染物排放降低50%左右,重型汽车单车排放降低30%左右,颗粒物排放降低80%以上。在车辆技术上,要求重新匹配汽车发动机电控燃油喷射系统,催化器要增加适量贵金属元素并进行重新配方。
其实,国Ⅳ标准实施的难度重点在柴油机,因为柴油机在控制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上要比汽油机的方案复杂,并且要支出相应的硬件成本。就实际情况而言,去年刚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国Ⅲ排放标准,而且至今仍对达到国Ⅲ标准的技术路线有所争执。那么,如果在平均间隔只有一年的时间内,而且在技术措施还未完全落实之际就强行推行国Ⅳ标准的实施,无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确实还不具备相应的条件。
以国内借鉴比较多的欧盟排放法规来看,欧洲于2001年实施欧Ⅲ汽车排放标准,2006年实施欧Ⅳ,2009年10月实施欧Ⅴ,并预定于2014年正式执行欧Ⅵ,平均算下来近5年升级一次。而根据我国环保政策的要求,国Ⅲ(与欧Ⅲ等同)、国Ⅳ(与欧Ⅳ等同)和国五(与欧Ⅴ等同)原预定分别于2007年、2010年和2012年生效,这期间的平均升级间隔不到3年。由于采取等同的标准,并且平均升级间隔少于欧洲2年时间,我们原本设想要在2010年与世界排放水平接轨,但由于基础水平不够和实际情况复杂等原因使得这一追赶目标不可能实现;尤其是将国Ⅲ排放标准推迟,使得我们不得不把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升级的步伐放慢了。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任何一项标准的制定都有其严格的法规意义和严肃的科学性。以国Ⅲ标准的推迟实施为例,标准制定部门的本意并没有错,主要原因还在于我们的整体技术水平没有跟上,尤其是解决排放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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