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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油称境内债权人愿减免东星部分债权 |
2009-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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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东星航空债权人之一中航油公司已于6月23日正式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航油诉请撤销武汉中院6月12日做出的对其要求重整东星航空申请不予受理的裁定,并诉请裁定武汉中院受理该申请。中航油在其上诉书中提出,已具备破产重整的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和具体措施。
据悉,中航油以及其他境内债权人愿减轻东星债务负担,包括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部分债权等。
中航油代理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正友向记者陈述了三点上诉理由。第一,一审法院对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理解和适用是错误的,条款是对债务人方面的赋权性规定,破产法并未否定此种情形下作为破产清算申请人之外的其他债权人的重整申请权(此处本报此前已做报道)。
第二,相较破产清算程序,重整将对各方更为有利。有利于盘活东星拥有的许可经营的航线、航行时刻以及辛苦培育的客户资源等资产,最终债权人也能获得高于清算程序下的清偿,还有利于东星航空4000多名职工权益的保护,同时,避免引起东星集团旗下其他企业破产的连锁反应。
第三,东星航空具备重整的事实基础。其一,飞机的取回并不使得东星航空丧失重整的事实基础,尽管已解除与GE的飞机租赁合同,但从事飞机租赁业务的公司众多,进入重整程序后东星如获得新的资金注入,可继续运营。其二,东星航空拥有的航线、时刻、飞行员、客户资源等是航空公司的重要的核心经营资源,使其具有重整的商业价值。其三,中航油与包括油料公司、机场公司在内的大多数境内债权人都倾向于对东星航空进行破产重整,愿意以延缓还款期限、债转股、注入资金等方式推动重整。
尹正友特别指出,上诉人具备对东星航空进行破产重整的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和具体措施。这些具体措施包括:中航油以及其他境内债权人愿减轻东星债务负担,包括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部分债权等;引入战略投资者;有意向的债权人机场公司、油料公司等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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