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6月19日)从2009年武汉市环委会上获悉,《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凡是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水平达不到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三阶段限值(国Ⅲ标准)的新车,将不予办理牌照;外地转入武汉登记的车辆参照该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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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今年将实施机动车年度排气检测制度,未进行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将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其中,使用柴油发动机的公交、中巴将是重点检测对象。
另外,下月起,武汉市将采取3种方法对在用机动车实施尾气检测,分别是定期检测、停放抽检、道路抽检,抽检不合格的机动车,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通知之日起,7日内进行维修治理,并按要求进行排气污染复检。如果未进行维修、复检或者复检不合格,不得继续上路行驶。上路行驶的,环保部门可对其处以每辆车200元的罚款,并限制上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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