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大常委会9日下午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新出台的《南京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出租车驾驶员运营中抽烟,罚款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2003年,南京市出台过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客运管理条例,目前,这个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为此,南京市人大常委会采取废旧立新的方式重新制定了条例。今年7月16日,经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批准,将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条例八章72条,对南京市的所有公共客运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范和规定。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顾善祥介绍说:“出租汽车运营站点不得向停车候客的出租车驾驶员收费,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运营中,驾驶员不得吸烟;有一下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提供运营服务,在禁停路段或者遇红灯停驶时拦车的,携带犬、猫等动物的。”
条例明确:今后,在南京开出租车的驾驶员如果在运营中抽烟的,一律罚款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出租车驾驶员如果超经营区域运营的,一律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公共汽车驾驶员运营中,站外带客、拒载、中途甩客等行为的,在给予警告的同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利用摩托车从事公共客运经营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顾善祥介绍说,南京出台这个新的公共客运管理条例,意在切实保护乘客和出租车驾驶员的正当利益。(记者杨守华 江苏台朱荣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