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乎每一个车主每年都要为爱车保险。货比三家,各保险公司的价格可能会有小的差异。不过,一个不合理条款却是普遍存在的,那就是填保单时有一栏叫作“新车购置价”是不变的。即使车辆已经很旧,也要按照新车价格投保。
长春市民张先生在2009年购买了一辆9万多元的汽车,在2010年续保时,机动车损失保险依然是9万多,他有些不解。经过询问,各家保险公司都是如此办理。如果说汽车购买年限不长,这样计算还勉强令人接受的话,那么开了10多年的桑塔纳轿车现在顶多值三四万元,保险公司给出的车损险保险金额却还是新车购置价10.08万元,则很难令人接受。经了解,全国各地国险收费基本是一致的。
经过咨询,保险公司销售人员表示,根据公司统一规定,无论驾驶多少年的机动车,保险金额都须按新车购置价来计算。价值仅三四万元的旧车,须按十万元的新车价交纳保险费;出了事却只能按旧车价理赔这样的“霸王条款”在车险行业竟大行其道。
据专业人士解释,我国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也就是说车险保额不能超出实际车价,保险公司此举或涉嫌违法,可见保险公司存在定价“虚高”问题。
更让车主费解的是,以新车价投保,却并不等于能获得等同于新车价的赔偿,却要按照折旧后的价值赔偿。这显然与多数消费者认为保多少赔多少的理念相左。(山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