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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瓶质量有问题引起爆炸
2009-05-06
上杭县工商局12315与消委会成功调解一起因啤酒瓶爆炸炸伤眼睛而引发的消费纠纷,这起长达近5个月的消费纠纷终于圆满地划上句号。

  事情发生在去年10月12日,消费者李先生因当地过扛菩萨节,亲戚朋友聚在一起,事先在上杭县古田一食品店购买某牌啤酒3箱,当日晚7点左右就餐时,一瓶啤酒突然爆炸,玻璃碎片飞在李先生左眼角,当晚,李先生被送至龙岩二院,经医生诊断,左眼存在外伤性白内障等症状,先后在龙岩二院、厦门眼科中心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近两万元。李先生认为自己受到的伤害是因啤酒瓶爆炸引起的,因而要求该啤酒公司给予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万多元,请求上杭县工商局12315和消委会帮助协调解决。

  接诉后,上杭县工商局12315和消委会工作人员和该啤酒生产厂家驻上杭业务员深入事发乡村进行调查取证并做了相关人员的笔录,情况基本如消费者所诉,厂方认为是消费者不小心碰到酒瓶引发爆炸,工作人员发现虽然啤酒是2008年10月9日生产的,但爆炸啤酒瓶却是2005年生产的,国家建议B瓶使用年限是两年,显然这起纠纷中啤酒瓶有超期使用现象,而在实际中,啤酒瓶超期使用是导致爆炸的一个重要原因,据此,工作人员认为,经营者存在过错,在民事侵权中,存在过错是侵权方承担责任的依据。经过几次协调,双方于2009年3月3日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由该啤酒生产厂家一次性补偿消费者经济损失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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